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5-11-23 08:37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简称“场次补贴资金”,下同),是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给予的专项补贴资金。近期,省局在实施相关检查中陆续发现,个别单位在场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账务管理不规范、违反场次补贴资金使用规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场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一)开展专项检查。请各设区市局、平潭局组织本辖区农村电影放映单位,对照《福建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4〕5号)规定要求,就本单位场次补贴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和标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应及时督促其加以整改。

(二)上报检查结果。请各设区市局、平潭局汇总本辖区专项检查总体情况,包括存在违规单位数量、主要存在的违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并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局电影管理处。省局将结合年终综合检查等视情进行抽查。

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使用场次补贴资金

(一)健全规章制度。请各设区市局、平潭局督促县级电影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本辖区农村电影放映单位,按照闽财教〔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场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本单位场次补贴资金发放的对象、标准、支付审批程序等,把规范使用场次补贴资金的关口前移。

(二)严格场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请各设区市局、平潭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农村电影放映单位,遵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场次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场次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做到“先放后补、公开透明、及时到位、足额发放”。杜绝冒领场次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场次补贴资金的规范使用。

对实施农村电影放映的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增加相关工作量等需要发放的有关补贴,以及相应薪酬等的资金来源,需报请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予以明确,在上述资金来源未明确之前,应按场次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200元/场)安排农村电影专项经费,并根据各地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状况,合理合规支付各项工作补贴。

 

附件:附件关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1月10日

(联系人:刘苏琴,联系电话:0591-87531069;电子邮箱:312282659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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