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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 2021-04-20 15:19 字号: 阅读:{{ pvCount }} 次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有关广播电视机构:

  为推进福建电视剧、网络剧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优秀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生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电视剧项目。主要扶持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获奖电视剧的奖励等。其中扶持的重点电视剧系契合主题宣传工作需要,且在评审中位居前列的电视剧项目;综合性采风活动系组织一批创作人才集中在省内一定区域开展的电视剧采风采访活动。

  (二)网络剧项目。主要扶持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拍摄制作、传播推广,以及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征集的主题网络视听作品创作等。

  (三)重要活动项目。主要包括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主办或承办的电视剧、网络视听等重要活动。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限额标准如下:

  (一)电视剧项目:

  1.重点扶持的电视剧剧本创作100万元,一般扶持的电视剧剧本创作30万元;

  2.重点扶持的电视剧拍摄制作300万元,一般扶持的电视剧拍摄制作100万元;

  3.宣传推广的电视剧项目30万元;

  4.专题研讨的电视剧项目30万元;

  5.综合性采风活动25万元,单部电视剧采风活动10万元;

  6.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建设30万元;

  7.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的电视剧奖,每部电视剧奖励300万元,每部电视剧获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获得电视剧创作单项奖的,每部奖励100万元,每部电视剧获多个单项奖的,累加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每部电视剧和电视剧创作单项奖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网络剧项目:

  1.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及传播推广项目100万元;

  2.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征集的主题网络视听作品创作项目50万元。

  (三)重要活动项目。根据活动规模予以相应标准资助,单个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省广播电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制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文件,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进行主动公开。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一年内没有违反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一年内没有犯有单位行贿罪的,并且具备以下资质的机构方可申请。

  电视剧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网络剧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从业机构或大专院校相关院系。

  第九条  电视剧和网络剧申报项目须在福建省备案立项,并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立项公示。

  第十条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电视剧项目:

  1.申报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剧本。

  2.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国家广电总局或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剧本。

  3.申报电视剧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项目,须分别提交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详细方案。

  4.申报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提交项目详细方案。

  5.申报获奖电视剧奖励项目,须提交获奖证明材料。

  (二)网络剧项目:

  1.申报网络剧精品孵化项目,须提交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和作品梗概、创作规划。

  2.申报网络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和完整剧本。

  3.申报网络剧传播推广项目,须提交完整成片及上线播放情况。

  (三)重要活动项目:

  申报电视剧、网络视听等行业活动项目,须提交活动详细策划方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省直部门组织创作单位申报项目并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组织辖区内创作单位申报项目并出具初审推荐意见。申请材料统一寄送省广播电视局。

  (二)省广播电视局对收到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选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三)省广播电视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研究后下达专项资金。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广播电视局主办、承办的电视剧活动项目,直接组织开展和定制的主题宣传网络视听作品创作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研究后向具体执行机构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的项目,福建省拥有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等的优先推荐权益。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严禁收受参评机构及参评者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广播电视局编制绩效目标,并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年度预算管理、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广电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注册地和项目迁往外省(市、自治区),或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省广播电视局将撤销对申报项目的扶持政策,相关事项由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书面承诺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闽广〔202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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