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5-04-21 14:17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广播影视集团,各影视动画制作机构:

现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5〕4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所辖(属)相关机构申报参评。省广播影视集团每类限报2个,其他单位每类限报1个。申报材料及汇总目录请于2015年4月24日前寄送至省局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以便省局初审后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4月10日

(联系人:卢启炬,电话/传真:0591-88116522,电子邮箱:fjgdxcc@163.com,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邮编:35000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

参加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

评奖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承办的2013—2014年度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4届“星光奖”评奖工作即将开始,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参加。现将评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

电视综艺节目(含音乐歌舞类、竞赛类文艺节目)、电视戏曲节目、电视纪录片、少儿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文艺栏目。

二、评选范围:

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在中央电视台及地方电视台播出的上述各类电视文艺节目。

三、推荐办法和报送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中直有关单位、中央电视台须按照从严优选的原则,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参评节目进行初审,并将审查通过的参评节目报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二)参评电视节目的申报单位请认真填写《参评节目推荐表》(见附件);此表由推荐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组织审查后、领导签字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宣传处(或总编室)公章;请将推荐表原件寄送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三)参评材料的报送要求:

1.《参评节目推荐表》盖章原件1份。

推荐表须用正楷完整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宣传处(或总编室)主要负责人及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全套DVD光盘5套。

报送的光盘要求图像和声音均清晰,并贴注标签,标签以不影响播放为标准;不是同一个节目不要录在同一张光盘上。如出现质量问题或标签不清楚,将影响参评。

3.文字材料10份(用A4纸印制),内容包括:导演阐述、节目内容介绍、播出情况及社会反响介绍、主创人员名单。

所有文字材料及参评节目推荐表都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本(邮箱附后)。

4.电子版剧照发到电子邮箱即可,如报送光盘(请装入信封,标明节目名称)请随材料一并寄到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5.参评栏目要求开播一年以上,填写“参评栏目推荐表”(见附件),选录至少三期节目。

6.在评奖后期及颁奖筹备时,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会要求报送单位提供材料,届时将另行通知(参评表中务必填写联系人及电话)。

(四)为宣传和推广评奖成果,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对参评节目拥有媒体展播权,并可将获奖节目制成光盘,用于非商业利益的推介、观摩、学习。对此有疑义者请提出声明,否则,以推荐单位盖章视为对此条款的认可。

四、联系方式:

参评节目要求的所有材料,请通过邮局特快专递(EMS)寄至: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星光奖”评委会 收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电话:86097899 86091428 86093481 86094057(兼传真)

电子邮箱:yiweihui@vip.sina.com

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5月15日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均可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下

载,网址:www.Sarft.gov.cn

附件:1.附件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4届星光奖参评节目推荐表.doc

2.附件2.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4届星光奖参评栏目推荐表.doc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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