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电发〔20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将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部门。为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要求
(一)申请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
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二)申请材料
许可证申请表、业务申请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材料和主要人员情况等(参照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三)业务范围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及实际情况,可申请的业务范围为:
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3.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4.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5.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各省局根据申请单位申请及审核情况在以上业务范围内审批。第一类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第七项,第四类第一项服务内容,仅限本地节目(需要在许可证上注明:“限持证机构对应行政区域相关的内容")。
(四)审批时限
各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同意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二、其他要求
(一)各省局应当指导督促取得许可证的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二)各省局应当将所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加强内容监管。
(三)各省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放的许可证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广电总局。已持证的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暂不更换新许可证,待许可证到期时,向当地省级广电部门提交申请,由省级广电部门进行审批,并按本通知要求换发新许可证。
请各省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主体,切实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审批行为,认真组织好本辖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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