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广电发〔202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明确将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批,由广电总局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并对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确保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工作衔接有序、落实到位,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建设管理。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执政资源,是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当前,基层经济社会环境深刻变化,媒体格局、舆论生态、受众对象、传播技术深刻变化,加强县级广播电祝播出机构建设管理意义重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提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忠实履行“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强化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设管理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向前推进。
二、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原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县级广播电视台的县(市、区),整合县级广播电视合组建县级融媒体中心,县级广播电视台名称可有时予以保留,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呼号可予以保留。整合县级广播电视台组建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如已按程序通过验收,可将其纳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范围,同时纳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范畴管理。未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县级广播电视台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增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变更名称,须由当地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申请审批须提交申请书、拟变更的台名、变更台名的理由等。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对该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材料、标准和程序,并形成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向社会公示;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报备。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继续由广电总局审核换发。
三、规范县级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设置。具备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名称分别为“综合广播”、“综合频道”,均可采用有线、无线等传输方式覆盖本县级行或区城。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综合广播和综合频道,要立足本地,强化宣传定位,坚持以新闻为主,合理设置各类节目播出比例和全天节目播出时长。须按要求完整转播好必转的中央和省级台节目。所播广告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要求,鼓励制作播出公益广告。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综合广播、综合频道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须向当地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申请审批须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载明:申请理由;人员、资金、场地以及技术设施设备情况;节目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节目栏目设置等);当地党委政府予以财政、政策保障情况;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等。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对该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材料、标准和程序,并形成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向社会公示;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报备;要将辖区内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频率频道开办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关技术参数使用、调整等的,须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省、地级台公共频道插播电视节目的政策不再执行。经广电总局批准后,省、地级台公共频道可撤销或调整为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频道。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批准开办的频率频道印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样式附后)。该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换发。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须严格执行审核换证制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
四、提高节目制播能力。高度重视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建设,采取措施,聚合资源,增加投入,提高节目制播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满足当地受众新闻、信息和服务需求。紧密结合主题主线宣传、节目创新创优、少儿精品专项等重点宣传、重点项目,鼓励引导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提高节目质量创作生产优秀节目。加快推进电视节目高清化,提升观众收视体验。切实加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省为单位制定实施辖区内县级广播电视专业人才培养规划,突出做好播音员主持人、采编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重点人才的培训培养。严格落实广播电视宣传、节目和安全播出管理各项制度、纪律和规定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不出问题。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快推进深度融合发展。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创新管理为保障,加快推进县级广播电视深度融合发展,巩固壮大主流舆论阵地。要立足实际,发挥优势,强化互联网思维和移动优先成略,加快资源优化整合,加快构建新型采编流程,,做大做强网络传播,不断提升主流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要大力实施智慧广电建设工程,坚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积极践行“媒体+”理念,在努力做精做强媒体主业的同时,不断探索开展好“媒体+政务”“媒体+服务”等,拓展功能,创新服务,增强综合效益。
六、全面加强监测监管。认真贯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职能、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机制、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县级广播电视的管理,维护良好传播秩序,促进健康发展。严格阵地和节目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开办频率频道和更改频率频道,严禁出租、转让承包或变相出租、转让、承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时段栏目,严禁各种违法播放节目和广告等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坚决实施退出,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直至由广电总局依法吊销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切实加强监听监看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广电总局监管平台和监管系统建设,着力推动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抓紧实现区内所有县级广播电视全天候实时监听监看,为依法、有效、全面监管提供支撑。要建立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到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按要求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强化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
七、强化监督考核。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建设管理包括有关行致许可事项的下放,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加强指导、管理和督查。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做好调查研究,尽快制定本辖区内承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贯彻实施,确保按要求及时落实到位。要以此次行政许可事项下放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探索开展针对县级广播电祝播出机构包括频率频道和节目的综合评价,建立健全邀励约束机制,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效益导向、发展导向,推动县级广播电视工作不断上新台阶新水平。各地有关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拟采取的重大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要及时报告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组织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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