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7-11-02 16:56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经省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组织学习,认真遵照执行;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19日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若干意见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上级法治政府建设一系列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1.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重要意义,落实推进依法治国责任,切实维护文化安全把法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党组要强化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贯彻落实并推进行业法治建设,对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分管领导应当履行好直接责任人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抓好、督促各分管处室和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的相关工作。

2.应当充分利用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及时听取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及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重大行业政策制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办理、依法行政监督,以及为舆论引导、精品创作、改革发展、转型升级、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公共服务等提供法治保障的情况。

3.完善局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列入党组中心组学法计划,将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学习内容,每年机关举办集体性的学法活动不少于两次。坚持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开展专题学法。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要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年度考核述法制度。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细化职责,坚持统筹协调,全面落实法治建设各项工作

1.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做好地方新闻出版广电和著作权立法工作。机关各处室针对行业法治建设情况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配合法规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问题,特别是涉及“放管服”改革、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整合等改革的建章立制问题。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合同和规范性文件报局党组会审议或局长批准,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或报送局领导审批。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4.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要推进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明确依法行政重点,落实依法管理任务,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行业指导。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执法工作的指导,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快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未通过的,不得出决定。

6. 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版权等重点领域执法,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

7. 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凡局涉诉案件,涉诉承办处室负责人及有关处室人员应当参加开庭审判旁听。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8. 完善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把法治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法律法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专项法治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鼓励、支持面向重点对象举办分类别、分层次、分内容的岗位适应性法律培训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定期举办执法培训班,其中法律相关课程应不少于总课时的50%

9.发挥行业优势创新普法形式。宪法宣传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以及开展行业重要活动等为契机发挥行业优势,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电影院线、城市公交移动电视频道等渠道以公益广告、公益短片等形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新媒体普法形式创新,运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加大普法力度,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10. 加强法治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作为局党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局直属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法治工作。全面提高法治工作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加大对优秀法治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力度。

11. 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直属单位应当逐步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二、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一)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把握《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的基本要求,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1.应诉过程中,对于可能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案件,涉诉承办处室应当分析研判原告方诉讼意图,及时提出应对预案,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局领导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其它一般性案件,也可由局长委托的涉诉承办处室、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和局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3.凡我局涉诉案件,涉诉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派员出庭应诉,不得只委托律师应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意见。

(二)明确机关内部处室应诉职责分工

1.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负责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主要包括:组织局法律顾问及涉诉承办处室研究应诉方案、与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积极沟通案情;组织涉诉承办处室依法、准确、及时提交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组织相关处室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提供法律意见;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归档和情况统计分析。

2.办公室负责法律文书的登记、用章和流转,主要包括:做好行政应诉法律文书的登记工作,对局收到与原告、人民法院之间的各类法律文书,准确记载收发时间和责任人,一般应当于当日流转办理完毕,并做到处处留痕,做好证据固定及留存备查工作;在行政应诉案件中,规范用印用章。

3.涉诉承办处室负责提供材料并参加庭审,主要包括:全面、准确、及时提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相关答辩意见和涉案证据,上述材料一般应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提供;指定专人负责应诉事宜、参加庭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全面、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中需要本处室履行的义务,履行判决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三)支持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有关工作

1.局机关各处室要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和风险防控的意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确保各项工作于法有据,不留瑕疵,同时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有序开展。

2.要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3.要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交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4.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5.要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三、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广办发〔2017〕73号)要求,我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确有条件的,及时向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

(一)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队伍力量建设

1.局机关及各单位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专职法律顾问,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专家、律师作为兼职法律顾问。局机关中取得公职律师身份的公职人员,也可以选聘为专职法律顾问。

2.兼职法律顾问选聘的法律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选聘的执业律师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公职律师应在本机关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在编公务员。

3.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和论证;为重要项目、资产处置、信访案件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法律论证;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本机关、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研究、论证,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参与或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文书的审核工作;公职律师参与或承办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工作;公职律师参与或承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他可以承担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兼职法律顾问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以及参加公职律师业务培训的权利;公职律师申请开展执业活动、参加培训等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所需的费用由其所在部门承担;公职律师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给予执业相关保障;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担任公职律师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

2.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指派参加和办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牟取利益,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对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法律事务,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代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公职律师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本部门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三)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体制

1.法治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考核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执业水平,组织业务培训,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2.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进行遴选、聘任、考核和奖惩。对聘用期内违反聘任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解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一)落实组织保障。要将加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应诉工作及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主要领导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制度落实。

(二)严格监督考核。党组领导和监督推进各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定期对履行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情况开展自查。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对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开展行政应诉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综合保障。开展各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法治工作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加大优秀法治干部使用和交流的力度,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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