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9-09-24 15:35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

  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6月20日

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和传播,引导并形成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良好机制,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鼓励创新创意。

  第三条 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以下称“扶持项目”)设年度综合类和专项主题类。

  年度综合类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征集和评选一次。扶持项目原则上涵盖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播出全流程,一般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创意脚本、优秀传播机构等项目。

  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根据重点主题宣传要求或应其他部门工作需求等适时组织征集和评选,具体项目类别视情设定。

  第四条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称“省局”)设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扶持项目的评审,并择优向国家广电总局和有关部委推荐参评相关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牵头负责。

  每届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单数,人员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播出机构、骨干制作机构、广告行业组织的代表,省属高校传媒、传播、广告等相关学院专家等组成,涵盖公益广告的创意、制作、播出、管理、研究等领域人员;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的评审委员会适当增加共同发起项目评审部门所推荐的人员。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

  第五条 评审标准

  (一)优秀作品和创意脚本评审标准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宣传阐释党的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能够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既要拥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冲击力强和短小精悍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故事精彩,语言鲜活,形象生动,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1.发挥播出机构、展示平台等各单位的主体功能,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结合并发挥新兴媒体传播优势,丰富播出和展示平台,创新播出和展示形式,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传播机制,在全社会引起风潮,在全行业形成示范效应,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积极社会影响。

  2.采取有效措施,健全长效发展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制作,拓宽作品来源。

  第六条 省局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年度综合类、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的申报指南,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发动社会申报工作。

  第七条 扶持项目申报对象为我省依法从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制作的机构、个人和我省依法开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新媒体平台。

  作品类、创意脚本类申报项目应为申报对象拥有完整版权的作品,其版权等相关法律责任由申报对象承担。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扶持项目的征集、受理和推荐工作;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直接负责省属单位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对申报推荐的扶持项目进行集体评审,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专项推荐意见(扶持项目按票数排序),提请省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年度综合类或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列入扶持项目,并从评审委员会专项推荐意见中依序递补扶持项目名单。

  我省扶持项目由省局向社会公告,并向受扶持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下达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版权声明书》,授权省局将其作品统一纳入“福建省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并供给我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新媒体平台等无偿播出。

  获得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脚本的单位或个人,可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完成创意脚本的拍摄制作,公益广告完成片经省局审查后按前款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受扶持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将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制作、播出和再创作等,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