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规范专项资金申请、评审和使用工作,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做强主流思想舆论,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守正创新,健全完善创新创优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推出更多更好的优秀节目,努力打造具有强大引领力、传播力、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请使用扶持资金。扶持项目须为各单位原创节目。
第四条 扶持方向及标准
扶持项目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审美取向,贴近时代要求和人民需要,坚持“小成本、大情怀、正能量”创作思路。聚焦主题主线、彰显文化自信、坚持创新融合、突出福建特色、追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有机统一,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和社会效益。
(一)扶持方向
1.聚焦节目创新。
2.突出前期引导。
3.加强统筹规划。
4.鼓励联合创作。
5.严格项目管理。
(二)扶持标准
1.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打分,按平均分高低顺序选取入围复评项目。
2.组织项目复评,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原则,对入围项目进行复评,根据得分高低顺序给予分档扶持。
第五条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由省局宣传管理处具体实施。省局每年印发通知,部署安排年度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具体工作。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开展推荐工作。各设区市级、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初审和报送工作,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初评和报送工作。
2.省局宣传管理处对申报项目初审后,会同省局人事处、机关纪委等从“全省广播电视专家库”中抽选若干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和管理有关的专家或邀请若干全国知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单数),对全省报送的项目进行初审及复评,指导复评项目开展宣传。
3.形成扶持建议,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局公布并发放扶持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宣传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七条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省局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给予扶持。
第八条 为保证评审公平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扶持工作中应当回避:评委人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采编作品参评的;评委人选本人为申请节目所在频率频道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职工作人员。
评审专家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九条 资金管理
1.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资金须用于广播电视的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确保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发挥效用。
2.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要有效落实项目定期报告、年度总结、绩效评估、结项审计、成果汇总等管理要求,扶持资金须在拨付到位后12个月内完成使用,并及时反馈省局宣传管理处。省局将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对未按期完成的项目,或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违纪违规违法的项目,省局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回扶持资金,并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应依据省局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制度,完善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推荐评选、资金配套、奖励扶持等工作机制,将省局创新创优节目评选扶持结果,作为本单位获评创作团队及个人年终考核、绩效奖励的重要考量指标,形成长效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局宣传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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