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
现将《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11月20日
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精神,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经研究,现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一、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根据《意见》中“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的政策要求,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对台湾业者、台资企业在闽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
3.法定代表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最近三年内,申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三名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三名主要管理人员广播电视专业有关资质佐证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请机构可采取现场、邮寄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等申报形式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四)许可范围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二、做好在闽设立的持证台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服务保障和日常管理工作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深入持证机构,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听取建议意见,做好服务保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两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激励机制,引导闽台业界合作制作视听精品
(一)鼓励在闽设立的持证台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积极开展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拍摄,申报审批流程视同在闽内资企业管理,不作附加要求。
(二)在闽设立的持证台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所拍摄的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视同在闽内资企业拍摄作品,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网络视听平台播出时,无需进行境外作品引进申报审批。
(三)允许在闽设立的持证台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创作生产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参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的评选推优。
(四)鼓励在闽设立的持证台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参与闽台两地联合制作以闽南语歌曲为主要载体的电视综艺节目、网络综艺节目,并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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