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6-04-25 16: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实施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实施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按照“部门联动、落实责任、建管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突出城市重点拥堵区域,抓住综合交通关键问题,从2016年起用三年时间,通过整治一批拥堵路段和节点,建设一批道路配套设施,采取一批执法管理措施,推动一批城市交通设计,提高城市综合交通管理水平和智能化水平,有效缓解城市核心区交通拥堵,切实保障城市交通运行总体安全平稳有序,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交通设施承载能力明显提高。按照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目标要求,每年全省新改扩建城市道路1000公里以上。2016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6.7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2.3 %,新增公共自行车8000辆以上,福州地铁1号线建成通车。到2018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7.3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3.5%,全省新增公共停车泊位6万个以上,新增公共自行车3万辆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60公里、在建里程190公里。

  (二)公交出行比重显著提高。2016年,全省新增更新公交车800辆以上,新增公交线路40条以上,新建公交场站10个,福州、厦门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5%、31%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16%以上。到2018年,厦门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3%,福州达到30%,其他市达到18%,县城达到12%,实现设区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

  (三)道路交通更加顺畅。推动一批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拥堵节点的交通设计,加快城市主次干道和重要交通拥堵节点优化提升改造,基本完成城市重要拥堵节点的综合治理,消除或减轻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大力推行公交优先、单向交通、“绿波”通行、精准配时等管理方式,提高智能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交通秩序进一步改善、群众出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逐年提高高峰时段主干道平均车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市、县(区)政府要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理念,按照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和2020年路网密度目标要求,抓紧组织规划、建设、交通、交警等相关部门和技术力量梳理城市综合交通、公共交通及道路拥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交通规划。有必要修编和尚未编制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的市、县(区)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要加强指导。各地在安排城市道路新改扩建项目时,重点完善城市主次干道路网,强化城市环路与中心城区路网的衔接,推进城市重点发展组团与老城区以及各组团间的快速联系通道建设,拓宽、加密新老城区之间连接道路。结合旧城区有机更新、景观整治,拓宽一批老城区支路、小巷,条件允许的小巷要通过改造,力争建成车行道,完善城市“毛细血管”。合理组织单向交通,打造循环交通体系。2016年,重点加快推进福州市西岭互通铜盘连接线(马鞍山隧道)、南台大道南段,厦门第二西通道、“二环八射”快速道路,漳州圆山大道、南江滨路,泉州城东至北峰通道,晋江滨江商务区道路,三明南站片区道路,莆田木兰大道、白塘路,南平武夷新区道路,龙岩外环路,宁德金马中路、金漳路等一批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实施一批片区道路网加密改造项目。要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推进标准化施工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土厅、公安厅

  2.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重点抓好已开工建设的福州地铁1号线、2号线和厦门地铁1号线、2号线和3号线控制性工程建设。2016年,新开工建设厦门地铁4号线和福州地铁6号线,完成泉州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审批。到2018年,厦门轨道交通1号线建成投用,泉州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开工建设,力争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60公里、在建里程190公里。

  责任单位:福州、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

  3.鼓励非机动车出行。城市主次干道要建设步行和自行车道,交通流量较大的次干道以上的道路视情设置分隔设施,保障非机动车合理通行路幅。所有城市及有条件的县城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主城区重要公交站点附近区域尽可能配建公共自行车站点,构建便捷的半小时自行车体系,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重点梳理完善行人过街系统,提高行人过街设施的可达性、便捷性。2016年,福州、厦门各建成行人过街设施10处,泉州建成行人过街设施6处,福州、厦门市投放公共自行车各2000辆;加快市、县(区)便民自行车系统的形成,推动泉州滨江水线自行车道、永泰大樟溪自行车道、邵武城市慢行系统等一批步行和自行车道的建设。到2018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公共自行车和慢行系统基本完善,实现所有设区市及人口较多的市县主城区建成投用公共自行车系统,新增公共自行车3万辆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二)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1.加快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统筹城市公交、BRT、轨道交通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尽快形成畅通、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加强公交专用道建设,逐步扩大公交专用道的覆盖范围,交通流量大及单向3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推进火车车站、高速铁路及城际铁路站、机场、景区、公园等与公共交通、出租车接驳换乘的有效衔接。结合新城区建设以及旧城区改造,加快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加快公交枢纽、换乘站、停保场、首末站等场站建设。鼓励公交进社区,大型连片居住社区以及城市综合体都要同步配套公交场站。城市各类新区和产业园区等要建设公交枢纽站。2016年,重点推动高铁动车车站公共交通接驳优先建设,推进福州市海峡奥体中心枢纽站、莆田市公交北站、龙岩市火车北站公交枢纽站等10个大型公交场站建设,建成港湾式公交候车亭50个、电子站牌50个。到2018年,全面解决公共交通车辆占路停车。各设区市在城市具备条件的主要客流走廊试点推行公交电子站台,提高城市公交运行准点率。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公安厅、国土厅、电力公司

  2.优化公交线网。各地要做好存在公交乘车难的重点地区(小区)的排查工作,制定公交线路和站点优化调整方案,采取跳站、接驳、改造站点等措施,解决公交站密集、线路过于集中、公交车站口斜插左拐、公交车“列车化”停靠与行进等问题,并于2016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实施。提高公共交通线网覆盖率,设区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城市新区和各类产业园区要及时增设或者延伸公交线路,福州、泉州、漳州要加快BRT或有轨电车建设。加快车辆更新改造升级步伐,推广应用大容量、低地板公交车辆和空调车,积极推进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的示范和应用,新增非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城市公交车辆全部实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2016年,全省新增、更新公交车800辆,新增公交线路40条以上,延伸、优化公交线路80条。到2018年,全省公交车要突破2万标台,其中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达到6000辆以上,公交线路突破1700条,中心城区公交平均发车间隔高峰时段不超过5分钟一班。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经信委、发改委

  3.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各地应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及时调整运力规模,更好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统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人工电话、手机软件等出租汽车预约服务,逐步减少出租汽车巡游空驶里程。大力推广应用交通“一卡通”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应用于高速收费、公交、出租、公共自行车、轮渡等交通运输领域及加油加气充电、超市消费、停车场等应用领域,逐步与全国其他地区互联互通,并与省电力公司充电设施车联网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公众出行消费的“一卡式”支付。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电力公司

  4.建立健全公交补贴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加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和补贴补偿制度,对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开通冷僻线路、实行低票价、减免票等产生的政策性亏损,在对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审核评价界定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同时要加强公交运营企业管理,提升公交服务的安全与质量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

  (三)优化道路交通组织管理

  1.实施治堵综合整治工程

  (1)全面排查交通拥堵路段。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完成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微循环及内街内巷等的全面排查,对存在拥堵情况的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完善基础台账,并使用地图标注的方法予以明确,全面掌握拥堵分布的总体情况和具体明细。抓好各交通拥堵点(段)的分类排查,从标志标线、交通信号、交通违法、停车场设置、道路施工、管线破路维修、道路条件、路网缺陷、场站布局等方面,对应列举拥堵成因,并分类建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

  (2)落实堵点整治工作责任。按照“一点(段)一方案一责任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具体改造方案、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建立城市交通拥堵节点责任工程师专人跟踪制度,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若干个堵点聘请一位责任工程师,由责任工程师现场蹲点研究拥堵点的成因并提出优化方案。推进城市重要主次干道拥堵节点交通治堵设计,解决拥堵节点的信号灯配时、人行过街斑马线、渠化岛以及交通流组织混乱问题。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城市重要交叉路口的拥堵问题,通过地下、地面、地上三个空间的综合利用及与四周建筑物的衔接,实现交叉路口的空间整合、商业开发和人流、车流的分离。2016年,福州、厦门、泉州各选择两条以上城市主干道,其他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选择一条以上城市主干道先行开展交通治堵设计试点,由设区市交警部门牵头,住建、规划、交通等部门配合,于201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

  2.提升智能管理水平。建设、完善市县两级交通指挥中心,加快交通信号联网联控、交通流量、气象信息、卡口、测速、视频监控、信息发布与交通诱导等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建设,加强各部门间的资源共享,提高排堵保畅、应急处置能力。优化道路交通流组织管理,在城市主要干道推行“绿波”通行。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大力推广“一口一策”、协调控制、联网联控等管理方式。各地要依托“福建出行助手”、政务网站等平台建立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将道路状况、交通拥堵、管控措施、公共交通服务、交通气象等提示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手机、交通引导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便捷居民出行。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

  3.强化交通秩序管理。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增强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能力。加强城市中心城重要路口、重点部位、交通枢纽以及商业场所、学校、医院周边的交通组织和交通秩序管理,加大信号灯以外区域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占道施工重要节点、时段的管控。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住建厅牵头建立实施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畅通城市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省直相关部门职责衔接。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协调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城市道路职能交通建设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防护设施管理,抓好交通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和配合。市、县(区)政府是本区域畅通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于2016年6月底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推进畅通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国土厅

  (二)严格督查考核。市、县(区)政府要把畅通城市建设纳入“三比一看”重要内容,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畅通城市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项目。省畅通城市三年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实行季度通报、半年督查、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区)采取通报、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县(区)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在相关专项建设资金、债券、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善于通过整合综合交通相关项目,推行PPP模式等方式,多渠道争取建设资金。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建设审批。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土厅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作用,创新宣传方式,倡导文明出行理念,引导市民形成良好出行习惯,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畅通城市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交通文明教育活动,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教育厅、新闻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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