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
(一)实施范围。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主体责任。
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成片土地开发由土地收储机构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剥离、运输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依法依规委托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统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剥离、运输、存储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并严格用于覆土,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由政府统一组织提供给农民用于耕地质量提升的,运输、覆土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二、工作要求
(一)统筹计划安排。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耕地质量评定成果等,每年调查辖区内拟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情况、土壤利用需求,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近距离、点对点、减少存储原则,明确剥离区域、利用区域、存储点设置,强化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序实施。
(二)规范设计施工。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DB35/T1762-2018)进行设计,确定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类型、剥离范围、剥离厚度等,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根据土壤肥力等情况确定,一般在20-30cm为宜,土壤稀缺的区域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别剥离、运输、存储。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三)做好耕作层土壤的存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立即利用时,应运输至存储点暂时存放。要做好存储点的选择、布局,一般应在交通便利、无污染、排水条件好的地方,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并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后设置。存储点要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安全,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记,建立台账管理。存储的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利用完毕。
(四)科学实施耕作层土壤再利用。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非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土地平整、农田提升改造等各类补充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的项目,也可用于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等。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配合,优化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安排,提高利用效率。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可编制耕作层土壤利用方案,明确具体需求,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以便统筹安排。
三、实施步骤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编制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要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分别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利用方案或合并编制剥离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剥离利用方案)。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剥离工程量、存储点或利用点选择、运输距离、利用工程量、剥离或利用工程预算、资金来源、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指导。
(二)方案审查。剥离利用方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存储或利用、运输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的,利用方案含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可不再单独组织编制和报审利用方案。
(三)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剥离方案审查通过后,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确需变更方案的,按原程序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或利用点,由存储点管理单位或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出具耕作层土壤签收证明。
(四)实施耕作层土壤利用。利用方案中已明确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暂时没有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可先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采取存储措施,待明确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后,按照程序实施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跨县(市、区)利用。
(五)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完成后,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分别提出验收申请,剥离、利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审查通过的剥离利用方案进行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通过后,土地方可进行平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强分工协作,增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合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监管,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进行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负责保障耕作层土壤运输。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关群众工作。各市、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健全激励机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较好的地区,省级在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市、县(区)应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下级人民政府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积极性。各地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产生新增耕地的,验收通过后折算为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指标;用于农田土地平整、农田提升改造、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验收通过后折算为粮食产能指标,纳入县(市、区)补充耕地三类指标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三)加强实施监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作为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每年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辖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农村农业厅,省级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组织、指导和监管,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