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印发《关于支持广播电视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9-03-26 15:20

  闽广〔2019〕65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我省广播电视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广播电视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3月26日

  关于支持广播电视领域民营企业

  发展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要求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促进我省广播电视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

  一、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良好舆论环境

  1.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发挥广播电视主流媒体作用,指导省内各级广电媒体积极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宣传省委十届六次全会要求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2.加强精品内容创作生产。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党100周年、纪念古田会议召开90周年和新古田会议召开5周年、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等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生产反映福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体现民营经济重大贡献、民营企业家艰苦创业,以及“晋江经验”等题材的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节目栏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二、创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政策环境

  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在广播电视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资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坚持国资、民资一视同仁,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4.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持续简政放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探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综合利用互联网平台切实提升广播电视行政审批效率。

  三、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5.鼓励民营企业与广电播出机构合作。持续推进各级广播电视台的影视剧、动画片、娱乐、体育等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鼓励支持有资质民营机构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环节采取合资公司、项目合作、节目定制等形式与广电播出机构深度合作,融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全过程。

  6.加强对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扶持。在行政审批备案、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内容创作生产、影视产业基地开发建设、各类项目推荐申报等方面,坚持国有与民营一视同仁,扶持我省民营广电机构发展壮大。

  7.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智慧广电”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5G 、4K 、AI 、VR 、AR等新技术研发应用,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加快发展超高清视频产业链。

  8.鼓励引导民营广电机构集聚发展。加强规划引领,推动我省影视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引导民营广电机构向基地(园区)集聚,重点支持福州、厦门、泉州、平潭影视产业基地(园区)建设,推动资源共享、优化服务、协同发展。

  四、强化组织保障

  9.切实增强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出台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在广播电视精品内容创作生产、市场主体培育、互联网新业态、产业基地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提升服务水平,搭建行业交流合作平台,开展行业教育培训、项目合作、推介展示等交流活动,激发民营企业活力。

  10.构建“清”“亲”新型政商关系。完善与行业民营企业沟通渠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及时解决企业困难,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强廉政建设,在与企业交往中,既要严于律己、守好底线、清正廉洁,又要胸怀坦荡、待人真诚、勇于担当,真正为企业办实事、谋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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