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指南》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1-10-21 15:42

  闽广〔2021〕259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和福建省发改委、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省广电局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10月21日

  (联系人:规划财务与公共服务处郑铁仁,联系电话:0591-86391323)

  福建省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基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对象: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无线覆盖网发射台站等广播电视硬件、软件设施,具体包括乡镇广播站、村广播室、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农村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农村调频、中波广播和直播卫星“村村通”“户户通”接收设施,以及“村村响”广播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和联播联控管理平台及其附属设施等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  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是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落实。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保护管理、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事宜,及时发现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短板和弱项,牵头协调解决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查处破坏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明确辖区范围内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实施主体,牵头制定辖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制度、管护责任清单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推动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开展、落实。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协调主体,配合化解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保障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稳定传输接收广播电视信号。

  第八条  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原则上县级广播电视台、乡镇广播站或县级广电网络单位、乡镇广电网络服务网点应作为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的实施主体,充分发挥技术和团队优势,主动承担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加强与县级广电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完善运维机制,保障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实施主体,要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做好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一)建立组织体系。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建设,保障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设服务场所。基层服务网点应有方便群众的固定服务场所,有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维修维护人员,有固定的服务联系电话,有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业务办理的设施设备。

  (三)配全服务设施。基层服务网点要规范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识,配置处理一般故障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四)规范服务要求。基层服务网点服务人员要佩戴有效证件上岗服务,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用语规范,态度耐心热情。将“服务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服务规范”等制度规范上墙,公示本网点服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服务范围。

  (五)适时组织培训。服务中心要不定期对下辖服务网点的工作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人岗匹配度。要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上岗之前经过专业管护培训。

  (六)定期开展管护。服务网点根据管护责任清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检,每年一次全面保养和检修。维护人员需根据管护责任清单、工作周期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七)高效处置故障。建立健全故障处置快速响应机制,在发现或者接到故障报告后,原则上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完成故障处置工作,对于需要更换备件的,应在收到备件的48小时内完成备件更换;对于疑难故障需要协助处理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协调解决。故障处理完成后,要及时完成故障处理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管护实施主体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相关技术规范,维护广播电视传输及接收设施的安全、传播内容的安全。对破坏广播电视正常收听收看秩序的违法行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管护实施主体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通信、电力等部门开展农村“三线”交越和搭挂、道路中央电杆整治工作,重点对私拉乱接、交错凌乱、设施破坏失修等现象进行规范整治。

  第十二条  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道路施工、征地拆迁等需迁改的,管护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并加强管控,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迁改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改所需费用由要求广播电视设施迁改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保护意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农村广播电视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体系。鼓励支持县(市、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管护实施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清单、绩效评价指标和补助标准,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中心、网点及管护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列入管护责任清单的其它广播电视设施管护工作,按国家广电总局、省人民政府、省广播电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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