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1-02-20 10:41

  各设区市职改办、广播电影电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职改办:

  为适应福建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发展的需要,发挥播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在播音人才培养中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播音人才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26号令及原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本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称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8月16日

  福建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省播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高素质的播音人才队伍,促进福建省播音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工作,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专业资格的,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工作岗位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三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其中三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为初级,一级播音员为中级,主任播音员为副高级,播音指导为正高级。

  第四条 已取得非播音系列专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播音系列专业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恪守播音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第六条 申报播音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证》。继续教育等必须符合福建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三级播音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播音工作连续或累计满一年。

  (二)申报二级播音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从事播音工作的;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播音工作满一年;

  3.大学专科毕业,聘任为三级播音员满两年或从事播音工作连续(或累计)满三年。

  (三)申报一级播音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从事播音工作满一年;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聘任为二级播音员满两年;

  3.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的,聘任为二级播音员满四年。

  (四)申报主任播音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聘任为一级播音员满两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聘任为一级播音员满五年。

  (五)申报播音指导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聘任为主任播音员满五年。

  第三章 正常晋升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三级播音员须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和业绩

  具有播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和政策;语言规范,语音正确,能按要求完成播音工作。普通话水平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乙等等级证书。

  第九条 申报二级播音员须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基本掌握播音基础理论,语言表达符合基本要求。能较好地完成本专业工作任务。普通话水平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乙等等级证书。完成一篇个人专业业务工作总结。

  第十条 申报一级播音员须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一)专业能力

  较好掌握播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各类稿件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能较好地独立完成各类节目播音任务。有应变能力,能妥善处理播音业务工作中的问题。有辅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乙等等级证书。

  (二)工作业绩

  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2.专业作品获省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三等奖,或市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二等奖1项(次)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主任播音员须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和业绩

  (一)专业能力

  能系统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播音创作规律,有显著的业务专长和特色,能熟练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任务。采编、策划节目能力较强,见解独到,对工作中疑难问题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具有指导中、初级播音人员工作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甲等等级证书(设区市和县级单位播音员可一级乙等)。

  (二)工作业绩

  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

  2.专业作品:获国家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三等奖,或省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一等奖1项(次)或二等奖2项(次)。

  第十二条 申报播音指导须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一)专业能力

  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精通播音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风格。能承担较高层次的专业教学任务,由解决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担任播音员教学总课时达到200课时以上,系本地区的专业学术带头人。普通话水平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甲等等级证书。

  (二)工作业绩

  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2.专业作品获国家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一等奖1项(次),或省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一等奖2项(次)或二等奖3项(次)。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二级播音员职务四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二级播音员职务三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任现职期间,除符合正常晋升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一项或二至四项之两项以上:

  (一)获得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或全省十佳新闻工作者(全省“双十佳”新闻工作者)称号或全省优秀新闻工作者的正式奖或提名奖;

  (二)专业作品获得国家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次);

  (三)专业作品获得省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次);

  (四)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

  第十四条破格评审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一级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一级播音员三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任现职期间,除符合正常晋升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的前三项之一项或四至六项之三项以上:

  (一)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获得长江韬奋奖或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

  (三)获得全省十佳新闻工作者(全省“双十佳”新闻工作者)或全省优秀新闻工作者的正式奖或提名奖,或全国广电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四)专业作品获得国家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次),或三等奖2项(次);

  (五)专业作品获得省级播音(或者新闻)类一等奖2项(次);

  (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播音指导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主任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主任播音员职务三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任现职期间,除符合正常晋升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的前四项之一项同时具备五至七项之两项:

  (一)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获得长江韬奋奖或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的;

  (三)获得全省十佳新闻工作者(全省“双十佳”新闻工作者),或全省优秀新闻工作者、或全国广电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四)独立或为主采写、编发的稿件获得中国新闻奖一等奖1篇;

  (五)专业作品获得国家级新闻类或播音类一等奖1项;

  (六)专业作品获得福建新闻奖或福建广播电视新闻奖或播音类一等奖2项;

  (七)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专业论文3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二)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发现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资历、业绩、成果均为聘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第十八条 上述提及的专业论文和作品等,除文件中规定之外,原则上应为播音类。专业论文必须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国内统一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汇编、手册、增刊、专辑等不在此列;获奖的专业论文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可的奖项。

  第十九条 获全国广电系统先进个人称号,必须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的。

  第二十条 国家级学术刊物指由国家级各专业学会、各部委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以及国家重点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省级学术刊物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

  第二十一条 论文和作品应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颁奖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 同一作品或稿件获得不同奖项的,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项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提“市”指副省级市及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第二十四条 可作播音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依据的全国性和全省性节目奖项目录详见附件1-2。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事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于播音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广职改字〔1993〕09号)同时废止。在此前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播音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级播音类奖项目录

  一、国家级综合奖                         

  长江韬奋奖(含韬奋奖、范长江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

  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中国新闻奖(中国新闻名专栏奖)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2005年前)       

  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

  二、国家级专项奖

  中国广播文艺奖                       

  中国广播剧奖                         

  金桥奖                               

  中国电视“金鹰奖”                   

  全国电视剧“飞天奖”                 

  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               

  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               

  中国国际新闻奖

  骏马奖                      

  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奖(2005年以前)         

  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好新闻奖(2005年以前)                 

  全国优秀科技新闻奖(2005年以前)

  附件2

  省级播音类奖项目录

  一、省级综合奖                           

  福建省十佳新闻工作者(福建省双十佳新闻工作者)

  福建省优秀新闻工作者             

  福建新闻奖(福建新闻名专栏奖)                 

  福建广播电视新闻奖               

  福建播音与主持作品奖

  二、省级专项奖

  福建广播文艺奖                   

  福建广播剧奖                     

  福建电视艺术奖    

  福建少儿电视节目奖               

  福建优秀电视理论、文献专题片奖   

  福建对外好新闻奖                

  全国城市广播电视台节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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