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服务广大干部,服务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超越。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遵循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依规依法、全面从严,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人事处负责,集中管理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范围包括: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人事档案正本;局机关处级以下退(离)休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其他应由局人事处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局人事处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及个人应当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移交给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由局人事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局人事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档案库房、阅档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调出我局的干部,局人事处应当对其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调入我局的干部,局人事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干部出现辞职、出国(境)不归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局党组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局人事处应当将其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同级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八条 局人事处及干部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局人事处要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二十条 强化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意识,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和价值。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 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局人事处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局人事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本人。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局人事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 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 容。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及人事处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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