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直有关单位职改办:
为适应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发展的需要,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队伍,发挥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在播音人才培养中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播音主持专业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31日
福建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对应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含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挖掘、推广、传承中华及八闽优秀传统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五)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六)在播音主持岗位上工作,能够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第五条 申报评审播音主持专业各层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正常晋升条件):
(一)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参加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1.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2.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5.普通话水平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乙等等级证书。
(二)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每年至少播音主持一档节目,从事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不少于40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较好地完成紧急、突发性现场直播任务1次以上,或参与过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较显著。
(2)参与省委宣传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重大主题活动1项(次)。
(3)参与主创的播音主持作品获省三等创优作品1项(次);或参与主创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栏目)作品获省级推荐参评全国性评优活动1项(次)。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和专业论文(2000字以上)一篇。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聘用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6.普通话水平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乙等证书。
(三)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每年至少播音主持一档节目,从事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不少于40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较好地完成紧急、突发性的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2次以上,或参与过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较显著。
(2)参与省委宣传部及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重大主题活动3项(次)以上。
(3)参与主创的播音主持作品获省一等创优作品1项(次)或二等创优作品2项或三等创优作品4项,或参与主创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栏目)作品获省级推荐参评全国性评优活动2项(次)。
(4)入选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四个一批”人才、“百千万人才”。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够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播音主持专业论文1篇(独立作者),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3万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在同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组织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或研讨交流)活动中担任授课人(或课题主讲人)或担任高校播音主持专业(或相关的影视专业、广告专业)客座教授授课5次(或20课时)以上,需持有单位(部门)有效证明。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聘用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聘用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6.普通话水平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甲等证书(设区市及以下以及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播音主持人可一级乙等)。
(四)播音指导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或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或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重大宣传报道或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或主持任务2次以上,或较好地完成紧急、突发性的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3次以上。
(2)参与省委宣传部及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重大主题活动4项(次)以上。
(3)参与主创的播音主持作品获省一等创优作品2项,或二等创优作品4项,或参与主创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栏目)作品获省级推荐参评全国性评优活动4项(次)。
(4)入选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四个一批”人才、“百千万人才”。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播音主持专业论文3篇(独立作者),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5万字)。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在同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组织播音员主持人培训(或研讨交流)活动中担任授课人(或课题主讲人)或担任高校播音主持专业客座教授授课10次(或80课时)以上,并持单位有效证明。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聘用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6.普通话水平取得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一级甲等证书。
第六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业绩突出、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者,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二级播音员职务四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二级播音员职务三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任现职期间,除符合正常晋升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青年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四个一批”人才、“百千万人才”;或获得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或获得福建省“十佳新闻工作者”;或全省(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
2.参与主创的播音主持作品获省一等创优作品1项或二等创优作品2项;或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3.获得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音主持岗位竞赛“十佳广播播音主持”或“十佳电视播音主持”。
(二)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任职资格者,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一级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一级播音员三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除符合正常晋升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前3项之1项及第4项:
1.入选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军人才或青年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四个一批”人才、“百千万人才”;或取得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或获得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
2.参与主创的播音主持作品获得省播音主持一等创优作品2项;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3.获得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音主持岗位竞赛“十佳广播播音主持”或“十佳电视播音主持”。
4.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播音主持专业论文2篇(独立作者)。
(三)破格申报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者,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主任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主任播音员职务三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除符合正常晋升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前3项之1项及第4项:
1.入选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军人才或青年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四个一批”人才、“百千万人才”;或取得全省(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或获全省(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
2.参与主创的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主持一等创优作品4项。
3.获得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音主持岗位竞赛“十佳广播播音主持”或“十佳电视播音主持”。
4.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播音主持专业论文2篇(独立作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系列评审的,须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按相应要求进行转评。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 任职后取得的学历或学位(应为国民教育),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可累计。对在基层一线累积15年以上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十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或层级以上者,均含本数量和本层级别。
第十一条 上述提及的专业论文均应为播音主持类,必须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统一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不含汇编、手册、增刊、专辑等),每篇字数不少于2500字。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创优作品以及奖项等,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颁奖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推荐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出真实评价。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社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评审。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除取消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三)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每出现一次为基本合格(含不定档次)及以下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
(四)发生播出责任事故的。
(五)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
(六)作品有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问题的,以及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等问题的播音员主持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一线工作岗位上,为播音主持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对累积15年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公共服务、公益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参与主创的播音主持(含新闻)作品获得地市级以上奖项,可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当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在下一年度评审时,需有补充新的申报材料(新的工作业绩等),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本申报评审条件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申报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广职改〔2012〕21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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