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电视纪录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0-02-21 09:32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电视纪录片创新创优和繁荣发展,加大精品创作生产力度,省广电局对2019年制定的《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2月18日

  (联系人:吴云清,电话:0591-88116521、13******780)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

  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电视纪录片创优和产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季度推优、年度评优和“记录新时代”纪录片创作传播工程等部署要求,按照《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机构),均可报送作品申报扶持资金。

  第三条  报送电视纪录片作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反映“中国梦”伟大实践。重点扶持反映福建历史和革命文化,反映新时代新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取得的成效,具有福建特色的优秀电视纪录片精品。

  第四条  我省电视纪录片扶持的主要对象:

  (一)被总局列为重点电视纪录片创意选题。根据总局《关于实施“记录新时代”纪录片创作传播工程的通知》(广电发〔2018〕10号),被总局列为重点纪录片创意选题的,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将指导创作方向,跟踪创作进展,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每部不超过5万元)。

  (二)被总局评为优秀国产电视纪录片及创作人才。根据总局《关于做好年度优秀国产纪录片推荐播映工作的通知》(广电发〔2019〕 25号)和《关于年度国产纪录片及创作人才扶持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19〕28号),被总局评为优秀国产纪录片和年度创作人才的,省局给予资金配套扶持(纪录片每部不超过10万元,创作人才不超过5万元)。

  (三)被省局评为优秀电视纪录片剧本和电视短纪录片。为繁荣发展我省电视纪录片产业和激发创作活力,配合总局季度推优、年度评优工作,省局于每年上半年开展电视纪录片剧本评审,下半年开展电视短纪录片征集。被省局评为优秀电视纪录片剧本或电视短纪录片的,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四)对省局组织实施的重大现实、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选题纪录片创作,以及积极参与省局组织实施的“视听福建”海外播映计划等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的福建电视纪录片,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第五条  扶持工作由省局宣传管理处负责组织筹划,提出年度扶持方案,按程序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六条  成果应用。省局对所扶持的优秀电视纪录片作品拥有播出权,将推荐在省广播影视集团相关频道和全省各级电视台等平台播出,并优先推荐参评总局的季度推优和年度评优扶持项目。

  第七条  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以及《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省局安排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电视纪录片的剧本修改完善、研讨推介、拍摄制作和获奖作品补助等;获得补助的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规程由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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