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版)》的意见征集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2-09-22 16:5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省广电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集对该《清单》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期限为2022年9月22日-2022年10月21日,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联系人:李静,联系电话:0591-88116576,联系邮箱:741809756@qq.com

 

  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2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3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4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项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2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3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4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5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处罚

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同时满足以下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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