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0-01-15 16:22

  

  从五月一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将施行

  ——拍摄电视剧 题材不再审批

  核心内容

  取消了原有的题材审批环节,改为拍摄制作剧目备案公示;明确了总局和地方广电局各自的管理职能

  新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与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相比,主要区别在三个方面。

  第一,调整了管理范围。原有的规划立项审批是对拟拍题材的审核和管理,这种管理是通过行政手段审核题材内容,宏观调控题材比例。新办法是对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公示,也就是说,只是开拍剧目才报备案,各级管理部门对这些拍摄制作剧目进行核准、备案和公示,对处于酝酿阶段的拟拍剧目不再需要报审。

  第二,简化了管理程序。以“拍摄制作备案管理”代替“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这还意味着把题材选择和剧目制作的主动权交到制作机构的手里,制作机构自行选择决定拍摄题材,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电视剧思想艺术质量的提高和精品的产生,有利于电视剧产业的发展。

  第三,明确了管理层次。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总局和省级两级管理部门各自的责任。由省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剧目的管理,调动了省级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性,又简化了管理程序,为制作机构提供了更大方便。

  电视剧制作机构向省级管理部门报备的具体办法由省级管理部门根据总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申报截止时间、受理部门、办理程序等均由省级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并实施。

  特殊题材

  涉及重大或敏感题材的剧目,由申报备案机构自行认定并向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关事宜;如果题材“撞车”主要依靠市场调节优胜劣汰

  新办法规定,凡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由申报备案机构自己对剧目进行认定,并向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关事宜。申报机构无法自行认定的,由省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由该省级管理部门商请属地同级主管部门协助审查把关。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剧目的情况,也可报其上级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新办法还规定,对于选题竞争、题材“撞车”等问题,将主要依靠市场运行机制来进行有效调节,优胜劣汰,让市场和法律来解决问题。对于电视动画片、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以及合拍剧,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而实行新办法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如另有机构拍摄同一题材则属市场行为,须自行调节。

  广电总局将根据“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确定其试行期。在广泛吸取管理部门、制作机构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补充完善之后,再正式修改广电总局40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以法规形式将此“办法”转入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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