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我局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从财政资金、税收优惠、金融政策、土地政策、人才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以扎实推进我省电影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在相关财政资金扶持方面,我省将扶持福建和“海上丝绸之路”题材电影创作生产,充分发挥福建文艺发展基金和省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扶持反映福建特色文化和“中国梦”“海上丝绸之路”等题材的电影创作生产,对我省获华表奖、金鸡奖的电影及公映票房在1亿元以上的电影,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支持举办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用好省级财政每年500万元的电影节主办地补助资金,重点扶持开展电影高峰论坛、“电影魅力展示”等特色活动。 同时,大力实施县级城市数字影院建设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县(市)3厅以下数字影院升级改造,省级每年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已建成项目给予以奖代补。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所有县(市)城区均拥有一家3厅以上现代数字影院目标。采取补贴奖励等多种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试点城镇均建有数字影院。大力扶持电影龙头骨干企业,对省属文化集团(企业)贷款实施电影重点项目的,经认定按现行政策给予贴息。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经我省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其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对按财税〔2014〕85号文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福建电影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福建电影企业,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规定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探索开展影院票房收益权、影视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大力推进电影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以上的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骨干龙头企业上市。 在影院建设方面,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多种形式增加观影设施。新建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政策,政策供应影院用地时,可提出影院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探索在商服设施项目中配建影院等建设途径及土地供应方式,市、县在供应商服用地或其他房地产用地时,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出让条件;支持现有影院实行改造或扩建,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现有影院改造或扩建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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