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于2022年11月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清单》解读如下:
一、《清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省广电局研究制定了该《清单》。
二、《清单》编制的原则
《清单》编制遵循五项原则:
(一)坚持依法编制。所有清单事项均以《行政处罚法》及部门规章等法规为依据,聚焦行政处罚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依法进行编制。
(二)坚持合理公正。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并与国家广电总局及省广电局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规则进行衔接统一。
(三)坚持问题导向。在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四)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市场主体规模、行业属性、风险等级和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对涉及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事项不予列入或谨慎列入,杜绝“一刀切”式执法,严守监管执法底线。
(五)坚持公开实用。注重公开性和实用性,清单内容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群众看得懂,同时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鉴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无行政强制事项,因此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包含“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处罚”等4个不予处罚事项,以及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实施机关和法律依据。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包含“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等5个从轻处罚事项,以及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实施机关和法律依据。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共包含“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个减轻处罚事项,以及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实施机关和法律依据。
四、《清单》施行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清单》的实施,我局对《清单》的适用条件、执行原则、程序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了明确。
(一)适用条件。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应与《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吻合,并需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广电业务)、“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当事人有《清单》所列的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省政府、省广电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行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自律意识,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程序要求。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适用《清单》的执法行为应全程记录,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四)注意事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如不适用,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于本《清单》之外的行政处罚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鼓励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各设区市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也可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