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6-04-06 09:52

为提高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力度,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制订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的政策背景、主要原则、补助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资金使用要求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更好得做好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人大于2016年1月批准设立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管力度,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原则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补助范围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的补助范围包括七个方面:

(一)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市、县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相关支出;

(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已设立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除外);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调研、培训及交流支出;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支出;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及濒危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抢救性记录支出;

(七)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出。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文件填写《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厅申请;

(二)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本辖区本年度拟扶持项目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经费补助额度、绩效目标、预期效益等相关内容;

(三)各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文化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

(四)省文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省文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审查结果,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厅建议,核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省文化厅提前下达专项资金。

五、资金使用要求

《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审核批准。

(二)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编号。

(三)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非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等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有权注销该项目并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五)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报省文化厅,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批准,可转入本地区其他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使用。

(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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