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省财政厅 时间:2016-04-06 10:14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的政策背景、主要原则、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方针政策,激发市场活力,扶持企业发展壮大,逐步形成具有福建区域特色的总部经济群。为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在我省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跨地区经营(不含厦门,下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二、主要原则

(一)有效原则。《管理办法》可有效解决总机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问题,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情况;可有效降低总分机构的财务管理成本;可有效理顺总分机构的财务、税务管理等内部管理体系,适应市场经济,有效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合理原则。《管理办法》通过按销售比例确定应纳增值税税款,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保证了增值税收入在总分支机构属地间的合理分配。同时规定: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进一步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属地缴纳。

(三)谨慎原则。《管理办法》暂不包括营改增全面扩围后新纳入的行业,同时,对纳税人申请资质条件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如要求“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四)可行原则。《管理办法》从汇总条件、申请资料和办理流程三个方面,明确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办理相关事宜;从增值税计算方式、纳税申报、留抵税额计算等方面明确增值税汇总企业如何计算以及其他日常涉税事项,形成我省增值税汇总企业的税收征管体系。

(五)监管原则。《管理办法》明确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使用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并规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汇总企业准确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基础上,形成五个方面,一共二十五条内容:

(一)总则(第1-3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总分支机构以及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定义。

(二)增值税汇总申请(第4-6条)。明确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必须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方可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汇总。

(三)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第7-11条)。明确了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以及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四)日常管理(第12-18条)。明确了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使用、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第19-25条)。明确了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定期对汇总企业开展检查,确保总分支企业准确执行增值税汇总核算,同时也规定了如汇总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及时取消其汇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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