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 | 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订接受本报专访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16-06-25 08:32

    自6月1日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商务部发布的新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正式施行。6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为什么修订《规定》、修订了哪些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提问。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1年3月17日,原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时隔5年,此次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负责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对规范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及行业秩序、促进和繁荣出版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出版物发行业不断发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2014年以来,国家提出了简政放权、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应的部门规章。

具体来说一是适应我国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2011年以来,国家不断深化包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内的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国务院分6批取消和调整了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了包括新闻出版领域的出版物总发行、连锁经营等审批项目,将出版物批发、零售改为后置审批项目。为了适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作为行政法规的《出版管理条例》已经作出了相应修改,作为部门规章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也应在具体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作相应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工商管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总局2015年8月颁布的3号令已经就原《规定》部分内容作了调整,但整体内容仍需进一步修改,以做到不同法规、规章的有效衔接配套。

二是适应出版物发行行业管理宽进严管及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本次修订,一方面,落实国务院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的要求,需要对发行企业、分支机构等的设立条件进行调整,降低行业准入标准;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要求,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增强部门规章的可操作性。针对出版物发行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增加相应的规范条款,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手段,以保障出版物发行管理活动有效开展,为管理部门全方位加强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适应完善行业法规建设的需要。较长一段时间以来,虽然《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市场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部门规章有效衔接不够,比如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管理缺乏具体规定。为此,本次修订结合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管理工作实际,增加了相应细化的管理条款。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请你简要介绍《规定》的修订过程。

负责人:根据行业管理工作实践需要,《规定》的修订连续列入总局2015年和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规定》修订草案。草案形成后,一方面,广泛征求了行业内外包括发行协会、新华书店等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当当、京东、亚马逊、淘宝等互联网发行企业,并请互联网专家就如何加强网上监管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另一方面,定向征求商务部、教育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尤其是商务部就贸易合规等问题进行专业审查。我们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16年5月31日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新《规定》。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新《规定》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第一,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删除原《规定》中有关出版物总发行和连锁经营企业的表述,取消对举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审批,改为备案。

第二,按照国务院第六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将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的审批程序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省级或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具体包含5个方面:

一是降低批发单位经营场所面积要求。原《规定》中要求批发单位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修订草案》第七条取消了场内场外的区别,统一规定为经营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放宽了场地要求。

二是发行分支机构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考虑到简化审批程序、鼓励企业跨地区经营,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审批,只需备案。

三是取消对外商投资的相关限定。根据2015年修订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取消原《规定》中对外资、港澳台投资者设立出版物发行连锁单位的股权比例限制,取消外资只能以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限制,取消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外资不得控股的规定。规定对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区、市)设立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但是,涉及其他外商,仍需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四是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要求。2015年11月,人社部公布废止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进一步明确出版物发行员等90种职业资格只能作为水平评价类而非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据此,此次修订删去了原发行单位准入门槛中主要负责人须具备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五是取消各地不得新设出版物批发市场的限制。随着出版物市场的放开和批发企业准入条件的调整,市场资源决定资源配置,“出版物批发市场”这一概念已无实质意义。因此,《修订草案》取消了相关限制及有关批发市场的表述,将重点放在加强对入驻批发市场的发行企业的直接监管上。

第四,增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管理的内容。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应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资质。因此,新《规定》分别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教科书发行活动管理和相应罚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确保中小学教科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新《规定》明确了申请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相关条件,如发行网点、仓储面积和申请范围等,确保教科书发行资质与能力相适应。根据新《规定》,申请者只要能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在任何地方申请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第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新《规定》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以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从加强进销货清单管理、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发行委托方行为以及完善备案程序等方面,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出版物发行市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