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 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时间:2017-10-10 15:34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福建省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在保障群众基本广播电视文化权益,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项目,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广播电视相关政策,遵循公开透明、保障基本、突出重点、跟踪监督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对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补助资金包括运行维护和公益事业两部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运行维护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广播电视村村通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每年每套不低于10元。

(二)农村有线广播行政村“村村响”设施;每年每套不低于15元。

(三)农村有线广播应急预警系统乡镇广播设施;每年每个乡镇不低于200元。

(四)承担转播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任务的高山发射台。每年每个台站不少于5000元。

公益事业补助,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重点向23个省定重点扶贫开发县倾斜。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县级广播电视台数字化更新改造;

(二)高山发射台站受灾、毁损的恢复和重建;

(三)其他县级广电部门事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于6月30日前,向全省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等基层广电部门印发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补助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二)初审。按照本办法规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及调研。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申报项目情况,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审议,于8月31日前,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拨付。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补助标准于9月30日前,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共同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七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