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1-02-07 10:29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机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推动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层面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农村建设管理的顶层设计,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做好农村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针对我省各地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不同程度存在的落地难、审批难、监管难问题,省委、省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组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若干意见》,着力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规范管理,保障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

  二、主要内涵 

  《若干意见》主要围绕四个方面破题解题:

  一是理顺管理机制,压实属地责任。针对当前农村建设管理机制不够顺畅、管理职责不够明晰问题,全面分析、科学确定各层级管理定位,全面梳理、统筹理清各方的管理职责,推动构建“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管理机制。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深化简政放权。针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难、周期长问题,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的要求,将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审批权限依法交由基层一线实施,切实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是破解堵点难点,提升管理实效。针对村庄规划落地、理顺审批机制、建筑风貌管控、严格“建新拆旧”、加强执法监管等堵点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打通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确保管理工作接地气、提实效。 

  四是强化管理力量,夯实管理基础。针对当前农村建设管理力量分散、基础薄弱问题,推动整合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和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为农村建设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明确九条举措: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的全覆盖。 

  二是强化用地保障。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单列安排、实报实销,县级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将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建立承包地经营权内部调整机制,推动村庄规划落地。 

  三是优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整合成立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建设集审批、监管功能于一体的全省统一的审批管理平台,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互通。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 

  四是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求乡(镇)加强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一公示”制度,夯实“一楼一档”。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是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各县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纳入相关规划许可,强化建筑风貌管控。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大力整治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等问题,提升村庄的整体风貌水平。 

  六是规范旧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督促限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将闲置废弃和零星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复垦为耕地。 

  七是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规定,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强化乡(镇)执法力量,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八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适当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可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金融支持。 

  九是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长效监管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村级组织的职责,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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