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执行新修订的《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原《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部审计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规定》目前已经难以适应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新时代审计新职责、新任务、新要求。一是内部审计职责范围需要根据新时代新要求作相应调整;二是内部审计独立性需要进一步强化;三是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明确规范,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四是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的职责范围和方式方法等缺乏明确规范,影响了指导监督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省审计厅组织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问:《规定》对内部审计职责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首先,明确内部审计定义。在总则中将定义明确为“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与原定义相较,增加了“建议”职能,将监督范围拓展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领域,将目标定位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其次,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共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13项职能,与原职责相比,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行政区域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多项职责。
问:《规定》从哪些方面增强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答:为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国有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职业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问:《规定》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对于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规定》增设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包括建立健全发现问题审计整改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办理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审计机关一般不再安排审计或者审计调查;除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外,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一般性问题,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不再反映。
问:《规定》对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切实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审计机关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二是明确指导和监督的主要方式,指导主要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展开,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审计工作。监督主要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展开。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对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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