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以下简称《九条措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加强种粮农民补贴。今年的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要压紧压实责任,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决落实“米袋子”党政同责,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只增不减。由于我省粮食生产比较效益偏低、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任务依然繁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有必要制定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扶持措施。
二、目标任务
强化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任务分解落实,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积极发展双季稻特别是早稻,推动设施蔬菜大棚规模化种植水稻,鼓励各地制定抛荒山垅田复垦种粮奖补政策,保护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三、范围期限
(一)对超额完成粮食播种面积约束性计划任务的县(市、区),按超额面积每亩奖补300元的政策执行期为2020—2022年(2023年下达2022年奖补资金),文中其余奖补政策执行期为“十四五”期间。
(二)如国家对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以国家要求为准。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着力稳定粮食面积,采取细化任务、落实优惠政策、给予超产奖补等办法,推动地方落实粮食播种面积只增不减要求。
第二条着力提高单产水平,采取绿色高质高效创建、推进增产模式攻关、积极发展再生稻,促进增产。
第三条着力推广优良品种,采取增加优质稻面积、扩种优质旱粮、促进优质稻种子企业与种粮大户对接等办法,不断扩大粮食优良品种种植面积。
第四条着力提升生产能力,采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办法,挖掘粮食增产潜力。
第五条着力降低生产成本,采取改进农机购置补贴、强化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办法,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
第六条着力强化规模种粮奖补(主要创新点),对规模种植双季稻、设施大棚规模种植水稻等给予奖补,并推动地方对抛荒山垅田复垦种粮进行奖补,加大对规模种粮支持。其中:为鼓励双季稻种植,对同一地块(相对连片即可)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亩的(含30亩),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200元奖补。例如:同一地块(相对连片即可),如种植早稻30亩且连作晚稻至少30亩的,最高补6000元;如种植早稻40亩且连作晚稻至少30亩的,最高补8000元;如种植早稻30亩且连作晚稻少于30亩的,不予奖补。
第七条着力促进绿色发展,在粮食生产上积极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减少化学投入品使用。
第八条着力增强抗风险能力,采取强化种子储备、水稻保险等办法,增强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第九条着力强化考核奖惩(主要创新点),对粮食生产任务完成好的10个县(市、区)进行表扬,每年对粮食生产任务完成好、贡献大的3个县(市、区)各奖励1000万元,统筹安排用于粮食生产技术培训、示范推广、良种补贴等方面,对没有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
五、直接惠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
(一)第一条中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进行补贴,资金直接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二)第二条中的再生稻催芽肥补贴。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以下不再列出)种植再生稻的,均可向所在村进行申报并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或农业农村部门第二年拨付补贴资金。
(三)第五条中的农机购置补贴。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了解可享受补贴的农机具目录和补贴程序要求,并及时提交购机发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卡等材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四)第六条中的规模种植双季稻奖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在早稻、晚稻插秧后,向村申报并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并报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确认后及时立卷存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传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公示,无异议后,第二年拨付奖补资金。
(五)第六条中的设施大棚规模种植水稻奖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水稻插秧后,向村申报并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并报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确认后及时立卷存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传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公示,无异议后,第二年拨付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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