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2-06-08 11:53

  2022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骨骼,监管好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93年9月省政府以第10号令发布《办法》,1998年5月和2004年7月省政府以第47号令、第93号令分别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办法》施行20多年,大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个别条款甚至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目前,《办法》主要问题体现在涉及矿山企业的审批过于繁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要求过于宽松,监督管理范围狭窄、具体监督措施不够具体等方面,并与现行《矿产资源法》和我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不相一致,难以施行,导致现行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够,造成监管难以落实落细的局面。鉴于现实的迫切需要,通过本次立法将各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有效做法进行归纳整理,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升文件的法律效力,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为此,全面修订《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七条,不分章节:其中,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了与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相关的主体责任、部门责任、乡镇政府责任及个人举报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监管措施;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为转致条款和生效条款。

  (一)明确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为明确各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监管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办法》以总括式表述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主体责任(第三条),又以列举式的方式逐一确立了主要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中的监管责任,并设置了兜底条款明确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同时,建立健全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巡查制度,对于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制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第五条)。 

  (二)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查处职责。明确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勘查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第七条)。同时,《办法》又以列举式的方式逐一设条明确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填补监管领域立法空白。如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且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不得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第十二条)。针对因政策性原因关闭矿山,《办法》明确了该类矿山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具体办理方式(第十六条)。 

  (四)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在政府规章的权限内设置了相应罚则,使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对应。《办法》聚焦基层执法的堵点,对违法勘查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未按照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以及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擅自销售外多余砂石土等行为确定了法律适用规则,一是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已有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办法》罚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解决实践中迫切需要的监督管理内容。《办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2021年版)确立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领域或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相应的失信主体名单,并严格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同时,《办法》还根据实践需要,建立了约谈制度,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