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维护法制统一,对不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公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决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管辖以及程序等方面作了调整。2023年11月,国务院对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部署专项清理。我省按照部署要求,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清理,对《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2件省政府规章中不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款予以修改,形成《决定》。
二、修改过程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根据起草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共梳理出2件省政府规章,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等方面不一致的内容。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沟通协调,形成一致修改意见,按照立法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决定》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三、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修改内容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不一致,决定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的修改内容
1.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将“具体行政行为”全部修改为“行政行为”。为了做好与新法衔接,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2.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规定,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条款发生变化,其中原行政复议法的第七条的内容已调整。《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表述需要对应调整,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处理”。
四、生效时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省政府规章修改的决定施行时间应当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施行时间做好衔接,同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决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现行规定与新法不一致的,按照新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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