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黄超(电话:130****8518)取得联系,其本人明确表示未向我局提出任何信访事项,并强调保留依法追究他人损害其名誉权的权利。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我局对此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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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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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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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对微风女子合唱团监管问题及答复矛盾的投诉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本人于2025年5月3日就微风女子合唱团冒用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下属单位名义问题向贵局反映,但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下称集团)的回复存在所答非所问、前后矛盾的情况。现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质疑:
一、关于合唱团资质及管理责任的明确质疑:
1.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请集团提供:
① 微风女子合唱团使用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冠名的书面批准文件(包括批准时间、文号);
②该组织对外承接商业活动的授权证明及监管制度;
③若无合法授权,请说明集团将如何追究其冒用名义的法律责任。
2. 该合唱团在2024年12月1日微风漫卷乐书香音乐会中:
①若确属冒用名义,集团是否依据《民法典》第1014条启动名称权侵权诉讼?
②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及日常监管措施为何?
二、关于集团答复前后矛盾的实质性质疑:
1. 2025年3月27日贵局公开回复明确表示:
集团仅部分职工到场观看...主办方给予加冠“协办方”,不参与艺人邀请等工作环节(在福建广播电视局网站【领导信箱】板块,清晰可以查阅到:2025年3月27日的投诉信件“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包庇失德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 欺骗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调查”中,对于2024年12月1日微风女子合唱团与福州市图书馆合办的活动“微风漫卷乐书香”公益音乐会,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回复)
2. 2025年5月9日集团却回复声称:
卫视中心产业发展部党支部联合多家单位开展...微风合唱团团员多为共建支部党员
矛盾点:
①同一活动从仅观看变为联合主办的实质差异;
②合唱团成员身份从无关联变为共建支部党员的表述冲突。
3.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要求:
①提供两次答复所依据的原始证明材料;
②解释矛盾陈述是否涉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弄虚作假行为。
诉求:
1. 请省广电局依《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启动核查程序,对矛盾答复作出书面说明;
2. 责令集团在15个工作日内:
①提供合唱团资质文件或发布侵权声明;
②统一事实认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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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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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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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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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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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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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黄超(电话:130****8518)取得联系,其本人明确表示未向我局提出任何信访事项,并强调保留依法追究他人损害其名誉权的权利。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我局对此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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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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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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