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 2014-12-08 01:59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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