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19-00055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19〕233号
  • 生成日期: 2019-11-0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省、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闽广〔2019〕233号
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时间: 2019-11-18 16:14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根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的通知》(闽审改办〔201910号)要求,结合全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将省、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落实做好通用目录动态管理和相关衔接工作。

附件:福建省省、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11月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省、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1

文广电新体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14项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的审查”,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发布  根据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 
   
第十五条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剧;(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8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省级

000132046000

 

2

文广电新体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

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14项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的审查”,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发布  根据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 
   
第十五条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剧;(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
《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200548号)
   
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实行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中央单位及所属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省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8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省级

000132046000

 

3

文广电新体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核准

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境外影视剧初审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

000132025000

省级权限为初审

4

文广电新体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核准

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审批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省级

000132001000

 

5

文广电新体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核准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初审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省级

000132025000

省级权限为初审

6

文广电新体

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和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初审

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初审

行政许可

    1.《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发布  根据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
   

第八条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2.《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广发〔201365号)
   

第三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向总局直接备案制作机构(以下表述为“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辖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省级

000132005002

省级权限为初审

7

文广电新体

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和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初审

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初审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2.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发布  根据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
   
第八条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

000132005001

省级权限为初审

8

文广电新体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初审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初审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1号)
   
第十一条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省级

000132027000

省级权限为初审

9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8000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

10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8000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

11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8000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

12

文广电新体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初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初审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七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省级

000132039002

省级权限为初审

13

文广电新体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9001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

14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变更初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初审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2.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15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15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变更初审

开办频率频道初审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公布,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15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16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变更初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初审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41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17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变更初审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初审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取消“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省级

000132041000

省级权限为初审

18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变更初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节目设置范围初审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41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19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变更初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节目套数初审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41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20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变更初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传输方式、技术参数初审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41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21

文广电新体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初审

开办付费广播电视频道初审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附件第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 市级

000132042000

省、市级权限为初审

22

文广电新体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初审

终止付费广播电视频道初审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附件第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 市级

000132042000

省、市级权限为初审

23

文广电新体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初审

付费广播电视频道变更初审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附件第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 市级

000132042000

省、市权限为初审

24

文广电新体

跨省(市)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跨省(市)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05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发布  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级, 市级

000132044000

省、市级权限为初审

25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有线方式)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05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发布  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08001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

26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方式)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05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八条第一款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08002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

27

文广电新体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第一款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新广〔2016835号)
   
市级目录第17项:“广播电视站(含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设立广播电视站)核准”,备注“市级事项为省级下放”。    

市级, 县级

000132012000

市级审批,县级初审

28

文广电新体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甲类)初审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11项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66项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第二十条 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4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29

文广电新体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1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66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09000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

30

文广电新体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省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颁布  根据国务院令第638号、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颁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第一款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为此:……第二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业务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20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31

文广电新体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县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颁布  根据国务院令第638号、第70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颁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第一款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20000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

32

文广电新体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颁布  根据国务院令第638号、第703号修订)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06000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

33

文广电新体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颁布  根据国务院令第638号、第703号修订)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市级, 县级

000132006000

市级审批,县级初审

34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初审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初审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征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5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35

文广电新体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初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初审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二款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14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36

文广电新体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初审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17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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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303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17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委托)开发区、新区实施的通知》(闽政文〔2018298 号)
   
附件第14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官员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文〔2018337 号)
   
(四十七)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授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实施。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13000

省级审批,市、县级初审。委托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相关部门在特殊区域实施,授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实施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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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第八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

000132043000

省级权限为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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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公布,第645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省级

00013203100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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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初审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初审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
   
第六条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3.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第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

000132045000

实际操作中由省级初审,送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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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播音员主持人证注册转报)

播音员主持人证首次注册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26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2.《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
   

第八条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网络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国家广电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并统一生成证书编号,注册机关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自作出决定之次月起计算。
   

第十五条  经注册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注册机关方能办理执业资格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执业证书换领和补发等相关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7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注册系统”向总局申报

42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播音员主持人证注册转报)

播音员主持人证延续注册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26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2.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注册机关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未按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执业证书无效。
   
第十五条  经注册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注册机关方能办理执业资格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执业证书换领和补发等相关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7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注册系统”向总局申报

43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播音员主持人证注册转报)

换、补领播音员主持人证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26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2.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填写《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见附件4),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向原注册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重新生成。申请换领的,须交回损坏的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经注册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注册机关方能办理执业资格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执业证书换领和补发等相关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7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注册系统”向总局申报

44

文广电新体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播音员主持人证注册转报)

播音员主持人证变更单位注册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26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2.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
   
第十三条  变更制作、播出机构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变更后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注册机关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五条  经注册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注册机关方能办理执业资格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执业证书换领和补发等相关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000132037000

省、市、县级权限为初审。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注册系统”向总局申报

45

文广电新体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驻地方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须先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设立驻地方机构,经驻地方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网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

000139004000

 

46

文广电新体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变更登记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变更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
   
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省级

000139004000

 

47

文广电新体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变更登记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
   
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省级

000139004000

 

 

 

抄送:省审改办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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