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0-00029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0〕76号
- 生成日期: 2020-03-23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广播电视机构:
为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创新创优,规范各类专项资金申请、评审和使用等工作,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福建省电视动画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规程》《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建设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
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申请使用按照“机构申请、初审推荐、季度推优、年度扶持”的办法实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季度报送申请使用扶持资金的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简称“申请节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汇总初审所辖(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申请节目,向省局推荐。省局每季度组织评选一次季度创新创优节目,并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推荐;根据季度评选结果组织年度评选,确定年度创新创优节目,予以通报表扬、安排扶持资金,并向全省广播电视行业推广经验,发挥创新创优节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
扶持的节目原则上向省局组织实施的全省重大主题宣传节目,以及对农、少儿、道德建设等公益类节目倾斜。
第五条
(一)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唱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二)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生动反映奋斗路上的典型人物、感人故事,以小见大、故事性强、感染力强,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三)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积极运用现代艺术形式传承经典,生动阐发中华文化独特的思想内涵、人文精神、道德观念,彰显中华文化魅力,传播中国美学风范,以文化人,以文育人。
(四)围绕福建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真实生动展现福建城乡发展和社会人文风貌,深入挖掘展示闽都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畲族文化、红色文化、海洋文化、船政文化、侨乡文化和闽台交流等特色文化,特别是以古田会议为代表的“红色”主题、以清新福建为代表的“绿色”主题、以海上丝绸之路为代表的“蓝色”主题等,讲好新时代新福建故事。
(五)善于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手段实现思想传播、价值引领,在内容与形式、艺术与技术的结合上深入探索,不断创新,追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有机统一,使节目既有意思更有意义。
(六)顺应全媒体发展大势,在节目创作理念、生产方式、传播手段等方面探索广播电视与互联网、新媒体深度融合,取得良好效果。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负责所辖(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节目的初审推荐。
(二)每年对应四个季度分四批次向省局推荐。第一批推荐上年第四季度申请节目,截止日期为1月5日;第二批推荐该当年第一季度申请节目,截止日期为4月5日,第三批推荐该当年第二季度申请节目,截止日期为7月5日;第四批推荐该当年第三季度申请节目,截止日期为10月5日。
(三)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每批次推荐项目广播类不超过2个、电视类不超过3个;省广播影视集团每批次推荐项目广播类不超过3个、电视类不超过3个;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福建教育电视台每批次推荐扶持项目不超过1个。
第九条
省局宣传管理处结合专家意见,形成季度创新创优节目建议,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推荐至总局参评全国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季度推优活动。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宣传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推荐。
第十条
省局宣传管理处结合专家意见,形成年度创新创优节目及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结果予以通报,向获评节目拨付扶持资金,并通过简报、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宣传推广。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宣传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将省局创新创优节目评选扶持结果,作为本单位获评创作团队及个人年终考核、绩效奖励的重要考量指标,建立健全创新创优引导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福建省电视动画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申请使用按照“机构申请、初审推荐、年度扶持”的办法实施。各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报送申请使用扶持资金的动画片剧本(以下简称“申请剧本”)。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汇总初审所辖(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申请项目,向省局推荐。省局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动画片剧本,予以通报表扬、安排扶持资金。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省局宣传管理处结合专家意见,形成年度优秀动画片剧本及扶持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在省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获评节目拨付扶持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宣传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七条
(一)参加评审工作前三年内,与参评项目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参评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参评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参评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电视剧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和电视剧重要节展、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等类别。不同类别可同时申报。专题研讨项目须是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重点电视剧选题,或收视率位居前列并且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福建省电视剧。
(二)网络剧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网络影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传播推广以及根据宣传工作需要的主题作品创作征集等类别。不同类别可同时申报。主要扶持播放量超过1000万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和主题征集优秀作品。
第五条
网络剧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从业机构或大专院校相关院系。
第六条
(一)围绕重要宣传时间节点而创作播出的优秀作品。
(二)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优秀作品。
(三)挖掘和展现福建历史文化、礼赞新福建建设新成就的优秀作品。
(四)列入重大现实、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作品。
(五)其它重要选题作品。
第七条
(一)电视剧和网络剧申报项目须在福建省备案立项,并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立项公示。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为原创作品。如非原创作品(改编自小说、电影等),项目方须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并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网络影视剧作品优先在季度推优作品中选取产生。
第八条
(一)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项目申请材料
1.《福建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4.编剧授权书;
5.承诺书(内容包括:福建省拥有扶持项目作品的首位报奖权,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违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
6.完整剧本;
7.单位信用证明;
8.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项目在以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需增加以下申请材料:
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电视剧开机拍摄证明材料。
宣传推广项目需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不少于30分钟的样片。
专题研讨项目需提供研讨会方案及研讨会执行情况报告。
(二)电视剧重要节展、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申请材料
1.《福建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重要节展项目需主办方或承办方提供组织或参与电视节展活动方案。采风活动项目需主办方或承办方提供组织采访活动方案。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需主办方或承办方提供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方案。
第九条
(一)《福建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互联网视听节目从业机构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三)承诺书(内容包括: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违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等);
(四)单位信用证明;
(五)剧本创作项目需提供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材料、完整剧本、编剧授权书。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供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材料或其他网络视听作品备案证明材料、开机拍摄证明材料。传播推广项目需提供完整成片、宣传样片、播放平台及播放量等上线播放证明材料。主题宣传征集项目需提供完整成片。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资格审查。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分别负责电视剧、网络影视剧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审核。
(二)专家评审。从“福建省电视剧审查专家库”或“全省网络视听内容建设审查专家库”抽取专家(单数),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就评审项目进行排序。专家组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广播电视局机关纪委报备。
(三)项目终审。由省广播电视局按程序对参评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审议,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资金额度。
(四)网站公示。扶持项目评选结果在省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度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复核,未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十二条
(一)参加评审工作前三年内,与参评项目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参评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参评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参评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省广播电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评价,项目单位需向省广播电视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的;
(三)弄虚作假、挪用扶持资金的;
(四)擅自将注册地址和扶持项目迁往福建以外地方的;
(五)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年度综合类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征集评选一次。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等项目。
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根据相关主题宣传或应其他部门工作需要等适时组织征集评选。
第四条
(一)优秀作品评审标准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宣传阐释党的理论和创新成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作品既要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短小精悍、冲击力强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故事精彩,语言鲜活,形象生动,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1.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发挥播出机构主体功能,积极开办公益广告专栏,不断创新传播方式,重视拓展融媒体传播,建立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传播机制,公益宣传效果好、社会影响力大。
2.采取有效措施,健全长效发展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创作,拓宽作品来源。
(三)优秀组织机构评审标准
根据其组织辖(属)机构参与创作、播出公益广告的情况,结合送评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综合进行评定。本地区或部门已设立“公益广告专项扶持资金”将作为优秀组织机构的入选标准。
第五条
第六条
申报扶持项目的作品,须具有完整自主版权,可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申请。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一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二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三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万元。
(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一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二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三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优秀传播机构类扶持项目。一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二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三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福建省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建设扶持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一)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和项目
1.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总局”,下同)表彰的网络视听节目。
2.获得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表彰的作品。
3.入选我省重点公益类、导向类、重大宣传类的制作传播、宣传推广、展播展映的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和项目。
4.获得总局部署开展的全国性全媒体活动及其他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评选推优表彰的作品和项目。
5.入选“闽派”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与传播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包括“闽派”网络视听优秀作品、“闽派”网络视听优秀创作机构、“闽派”网络视听优秀传播平台和传播机构等。
6.重点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项目。包括经我省申报并取得规划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剧本。
7.网络视听行业优秀内容管理项目。包括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的优秀节目内容审核团队、编辑管理团队等。
8.网络视听行业优秀研究成果项目。包括对引导我省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水平有明显推动作用的研究成果和制度建设。
(二)媒体融合发展项目
1.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项目。包括我省融媒体中心建设中成效突出,具有一定可借鉴发展模式并符合建设规范的融媒体平台、创新案例。
2.经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在全省具有推广意义的融媒体产品和服务项目。
评选时间按照总局的部署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第四条
(一)坚持正确导向。坚持社会效益优先,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鼓励原创生产。鼓励并重点扶持网络视听原创节目、原创栏目的研究、生产和传播。
(三)支持融合创新。鼓励以理念创新、手段创新、管理创新为抓手,加快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生产传播方式。
(四)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我省优秀网络文化建设,扶持开展公益类、导向类、重大宣传类活动。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报扶持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向省局推荐。
(二)省属单位、省级媒体直接向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申报推荐。
(三)重点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项目接受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机构的申报推荐。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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