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0-00029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0〕76号
  • 生成日期: 2020-03-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等5个文件的通知
闽广〔2020〕76号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 2020-04-02 16:39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广播电视机构:

  为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创新创优,规范各类专项资金申请、评审和使用等工作,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福建省电视动画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规程》《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建设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

  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守正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创新创优工作制度,鼓励支持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推出更多更好的优秀节目,努力打造具有强大引领力、传播力、影响力的主流媒体,做强主流思想舆论,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根据《福建省“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评选扶持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均可申请使用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由省局宣传管理处具体实施。省局每年印发通知,部署安排年度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具体工作。

  扶持资金申请使用按照“机构申请、初审推荐、季度推优、年度扶持”的办法实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季度报送申请使用扶持资金的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简称“申请节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汇总初审所辖(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申请节目,向省局推荐。省局每季度组织评选一次季度创新创优节目,并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推荐;根据季度评选结果组织年度评选,确定年度创新创优节目,予以通报表扬、安排扶持资金,并向全省广播电视行业推广经验,发挥创新创优节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

  扶持的节目原则上向省局组织实施的全省重大主题宣传节目,以及对农、少儿、道德建设等公益类节目倾斜。

  第五条 申请节目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坚持“公益、文化、原创”方向和“小成本、大情怀、正能量”原则,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重大时间节点,弘扬中国精神、反映时代风貌、承载百姓情怀,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和社会效益:

  (一)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唱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二)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生动反映奋斗路上的典型人物、感人故事,以小见大、故事性强、感染力强,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三)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积极运用现代艺术形式传承经典,生动阐发中华文化独特的思想内涵、人文精神、道德观念,彰显中华文化魅力,传播中国美学风范,以文化人,以文育人。

  (四)围绕福建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真实生动展现福建城乡发展和社会人文风貌,深入挖掘展示闽都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畲族文化、红色文化、海洋文化、船政文化、侨乡文化和闽台交流等特色文化,特别是以古田会议为代表的“红色”主题、以清新福建为代表的“绿色”主题、以海上丝绸之路为代表的“蓝色”主题等,讲好新时代新福建故事。

  (五)善于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手段实现思想传播、价值引领,在内容与形式、艺术与技术的结合上深入探索,不断创新,追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有机统一,使节目既有意思更有意义。

  (六)顺应全媒体发展大势,在节目创作理念、生产方式、传播手段等方面探索广播电视与互联网、新媒体深度融合,取得良好效果。

  第六条 申请节目应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重点创作播出的季播、周播和特别节目,包括文化、综艺、科教、经济、少儿、对农、道德建设、生活服务等类型(新闻类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等由省局另行组织评选,不纳入申请范围)。申请节目须为各单位原创节目,并在对应季度首次播出。广播电视机构与网络视听节目平台联合制作的节目也可推荐参评。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季度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节目,根据每年通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开展初审推荐工作。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负责所辖(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节目的初审推荐。

  (二)每年对应四个季度分四批次向省局推荐。第一批推荐上年第四季度申请节目,截止日期为1月5日;第二批推荐该当年第一季度申请节目,截止日期为4月5日,第三批推荐该当年第二季度申请节目,截止日期为7月5日;第四批推荐该当年第三季度申请节目,截止日期为10月5日。

  (三)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每批次推荐项目广播类不超过2个、电视类不超过3个;省广播影视集团每批次推荐项目广播类不超过3个、电视类不超过3个;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福建教育电视台每批次推荐扶持项目不超过1个。

  第九条 省局宣传管理处每季度组织季度创新创优节目推优工作。会同省局人事处、机关纪委等从“全省广播电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选若干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和管理有关的专家(单数),每季度对各地初审推荐的申请节目进行集中评审。

  省局宣传管理处结合专家意见,形成季度创新创优节目建议,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推荐至总局参评全国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季度推优活动。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宣传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推荐。

  第十条 省局宣传管理处每年11月组织年度创新创优节目评选扶持工作。会同省局人事处、机关纪委等从专家库中抽选若干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和管理有关的专家(单数),对该年度各地四个批次初审推荐的申请节目进行集中评审。

  省局宣传管理处结合专家意见,形成年度创新创优节目及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结果予以通报,向获评节目拨付扶持资金,并通过简报、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宣传推广。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宣传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公平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季度推优、年度扶持工作中应当回避:评委人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采编作品参评的;评委人选本人为申请节目所在频率频道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职工作人员;曾因在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受限制的。

  评审专家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十二条 省局安排专项资金,每年评选扶持10-15个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原则上每个广播类创新创优节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每个电视类创新创优节目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由省局组织实施的全省重大主题宣传节目,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扶持资金须用于广播电视的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确保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发挥效用。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平潭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应依据省局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制度,完善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推荐评选、奖励扶持工作机制,配套资金,长效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持续形成良好氛围。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将省局创新创优节目评选扶持结果,作为本单位获评创作团队及个人年终考核、绩效奖励的重要考量指标,建立健全创新创优引导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局宣传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广播电视品牌栏目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同时废止。

  福建省电视动画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为推动福建省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动画片”)创作生产,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季度推优、年度评优等部署要求,按照《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机构),均可申报扶持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由省局宣传管理处具体实施,省局每年印发通知,部署安排年度扶持资金申请使用具体工作。

  扶持资金申请使用按照“机构申请、初审推荐、年度扶持”的办法实施。各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报送申请使用扶持资金的动画片剧本(以下简称“申请剧本”)。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汇总初审所辖(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申请项目,向省局推荐。省局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动画片剧本,予以通报表扬、安排扶持资金。

  第四条 申请剧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反映“中国梦”伟大实践。围绕重大现实题材、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重点反映福建历史、人文故事,反映福建红色文化、革命精神,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反映福建人民爱国爱乡、创业追梦精神,具有福建特色的优秀动画片精品。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开展初审推荐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负责所辖(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机构申请剧本扶持的初审推荐。

  第六条 省局宣传管理处每年组织年度动画片剧本评选扶持工作。会同省局人事处、机关纪委等从专家库中抽选若干与动画片制作、播出和管理有关的专家(单数),对该年度各地初审推荐的剧本进行集中评审。

  省局宣传管理处结合专家意见,形成年度优秀动画片剧本及扶持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在省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获评节目拨付扶持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宣传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七条 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工作前三年内,与参评项目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参评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参评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参评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八条 省局安排专项资金,每年评选扶持1-2个优秀动画片剧本,原则上每个优秀动画片剧本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扶持资金须用于动画片的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确保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发挥效用。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应依据省局推动重点题材动画片创作工作制度,完善相应的动画片推荐评选、奖励扶持工作机制,配套资金,长效推动重点题材动画片创作生产,持续形成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推动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繁荣发展福建省电视剧和网络视听产业,根据《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和扶持福建电视剧和网络影视剧等精品创作生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广播电视局按照项目支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工作原则,并接受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局每年定期评选和扶持以下范围的创作生产扶持项目。

  (一)电视剧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和电视剧重要节展、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等类别。不同类别可同时申报。专题研讨项目须是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重点电视剧选题,或收视率位居前列并且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福建省电视剧。

  (二)网络剧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网络影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传播推广以及根据宣传工作需要的主题作品创作征集等类别。不同类别可同时申报。主要扶持播放量超过1000万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和主题征集优秀作品。

  第五条 电视剧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网络剧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从业机构或大专院校相关院系。

  第六条 重点扶持以下题材方向的优秀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作品:

  (一)围绕重要宣传时间节点而创作播出的优秀作品。

  (二)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优秀作品。

  (三)挖掘和展现福建历史文化、礼赞新福建建设新成就的优秀作品。

  (四)列入重大现实、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作品。

  (五)其它重要选题作品。

  第七条 省广播电视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一年两期(每年4月、9月)向全省征集电视剧和网络剧扶持项目。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视剧和网络剧申报项目须在福建省备案立项,并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立项公示。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为原创作品。如非原创作品(改编自小说、电影等),项目方须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并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网络影视剧作品优先在季度推优作品中选取产生。

  第八条 电视剧项目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项目申请材料

  1.《福建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4.编剧授权书;

  5.承诺书(内容包括:福建省拥有扶持项目作品的首位报奖权,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违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

  6.完整剧本;

  7.单位信用证明;

  8.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项目在以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需增加以下申请材料:

  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电视剧开机拍摄证明材料。

  宣传推广项目需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不少于30分钟的样片。

  专题研讨项目需提供研讨会方案及研讨会执行情况报告。

  (二)电视剧重要节展、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申请材料

  1.《福建电视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重要节展项目需主办方或承办方提供组织或参与电视节展活动方案。采风活动项目需主办方或承办方提供组织采访活动方案。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需主办方或承办方提供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方案。

  第九条 网络剧扶持项目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福建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互联网视听节目从业机构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三)承诺书(内容包括:申报作品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违规行为,演员片酬占比符合行业规范等);

  (四)单位信用证明;

  (五)剧本创作项目需提供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材料、完整剧本、编剧授权书。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供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材料或其他网络视听作品备案证明材料、开机拍摄证明材料。传播推广项目需提供完整成片、宣传样片、播放平台及播放量等上线播放证明材料。主题宣传征集项目需提供完整成片。

  第十条 省广播电视局选聘相关领域有资质的专家,分别设立“福建省电视剧审查专家库”“全省网络视听内容建设审查专家库”。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电视剧和网络剧项目是否列入扶持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的项目评审组织工作分别由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负责。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分别负责电视剧、网络影视剧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审核。

  (二)专家评审。从“福建省电视剧审查专家库”或“全省网络视听内容建设审查专家库”抽取专家(单数),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就评审项目进行排序。专家组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广播电视局机关纪委报备。

  (三)项目终审。由省广播电视局按程序对参评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审议,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资金额度。

  (四)网站公示。扶持项目评选结果在省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度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复核,未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工作前三年内,与参评项目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参评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参评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参评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项目扶持资金额度根据当年创作、生产和播出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其中,用于网络视听主题作品征集的经费控制在年度扶持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

  第十四条 项目扶持资金一次性下拨申报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福建省有关财经制度相关规定,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省广播电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评价,项目单位需向省广播电视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福建省拥有扶持项目作品的“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金鹰奖和网络影视剧奖项等推荐评奖的优先推荐权益。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严禁收受参评机构及参评者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广播电视局将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款项、撤销对该项目扶持以及取消该机构三年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的;

  (三)弄虚作假、挪用扶持资金的;

  (四)擅自将注册地址和扶持项目迁往福建以外地方的;

  (五)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福建省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闽广〔2019〕14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福建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和传播,提高公益广告的创作质量,扩大公益广告的宣传效果,促进形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健康发展的良好机制,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评审办法,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扶持项目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鼓励创新创意创优的原则。

  第三条 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以下称“扶持项目”)设年度综合类和专项主题类。

  年度综合类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征集评选一次。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等项目。

  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根据相关主题宣传或应其他部门工作需要等适时组织征集评选。

  第四条 评审标准

  (一)优秀作品评审标准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宣传阐释党的理论和创新成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作品既要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短小精悍、冲击力强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故事精彩,语言鲜活,形象生动,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1.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发挥播出机构主体功能,积极开办公益广告专栏,不断创新传播方式,重视拓展融媒体传播,建立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传播机制,公益宣传效果好、社会影响力大。

  2.采取有效措施,健全长效发展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创作,拓宽作品来源。

  (三)优秀组织机构评审标准

  根据其组织辖(属)机构参与创作、播出公益广告的情况,结合送评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综合进行评定。本地区或部门已设立“公益广告专项扶持资金”将作为优秀组织机构的入选标准。

  第五条 扶持项目评选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称“省局”)组织,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以下称“传媒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项目征集。省局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年度综合类、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的申报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扶持项目的征集、初审和推荐工作;传媒处负责省属单位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

  申报扶持项目的作品,须具有完整自主版权,可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申请。

  第七条 项目评审。在局机关纪委监督下,从“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单数)成立专家组,对初审推荐的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评委专家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行政管理部门、播出机构、广电节目制作机构代表以及院校教授等组成;专项主题类的评审专家适当增加该项目发起单位(部门)所推荐的人员。评委要严格遵守评审相关纪律,对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人员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局机关纪委报备。

  第八条 项目确定。评审结束后,传媒处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扶持项目候选名单,按程序报省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九条 项目公示。扶持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年度综合类或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传媒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十条 省局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评审确定的扶持项目给予扶持资助。每个资金扶持项目,分别设三个类别。

  (一)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一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二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三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万元。

  (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一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二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三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优秀传播机构类扶持项目。一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二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三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扶持的优秀作品由省局统一纳入“福建省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给我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等作为公益宣传播出。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省局的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播出和再创作等,确保专款专用。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确保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发挥效用。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规程》(闽广〔2019〕148号)终止执行。

  福建省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建设扶持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优秀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创作传播,促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扶持项目评审规定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建设重点扶持对象:

  (一)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和项目

  1.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总局”,下同)表彰的网络视听节目。

  2.获得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表彰的作品。

  3.入选我省重点公益类、导向类、重大宣传类的制作传播、宣传推广、展播展映的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和项目。

  4.获得总局部署开展的全国性全媒体活动及其他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评选推优表彰的作品和项目。

  5.入选“闽派”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与传播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包括“闽派”网络视听优秀作品、“闽派”网络视听优秀创作机构、“闽派”网络视听优秀传播平台和传播机构等。

  6.重点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项目。包括经我省申报并取得规划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剧本。

  7.网络视听行业优秀内容管理项目。包括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的优秀节目内容审核团队、编辑管理团队等。

  8.网络视听行业优秀研究成果项目。包括对引导我省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水平有明显推动作用的研究成果和制度建设。

  (二)媒体融合发展项目

  1.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项目。包括我省融媒体中心建设中成效突出,具有一定可借鉴发展模式并符合建设规范的融媒体平台、创新案例。

  2.经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在全省具有推广意义的融媒体产品和服务项目。

  评选时间按照总局的部署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注册地在我省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单位等互联网视听节目从业机构和大专院校相关院系均可申报相应的扶持项目。

  第四条 扶持项目评选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坚持社会效益优先,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鼓励原创生产。鼓励并重点扶持网络视听原创节目、原创栏目的研究、生产和传播。

  (三)支持融合创新。鼓励以理念创新、手段创新、管理创新为抓手,加快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生产传播方式。

  (四)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我省优秀网络文化建设,扶持开展公益类、导向类、重大宣传类活动。

  第五条 扶持项目评选组织工作由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单位根据每年评选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具体申报工作和材料另行通知)。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推荐工作。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报扶持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向省局推荐。

  (二)省属单位、省级媒体直接向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申报推荐。

  (三)重点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项目接受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机构的申报推荐。

  第八条 在省局机关纪委监督指导下,相应从“全省网络视听内容建设审查专家库”或“省局广播电视媒体融合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视项目征集数量组成3—5人(单数)的专家小组,组织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推荐的扶持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情况向省局机关纪委报备。

  第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如参评项目参与人、亲属,参评项目所在机构工作人员等)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条 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负责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项目扶持候选名单,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组织复核,经核实研究,对不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取消扶持资格。

  第十二条 省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项目进行扶持。扶持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省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扶持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增强扶持资金绩效管理观念,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促进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发挥最大效用。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建设扶持项目资金申请规程》(闽广〔2019〕148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