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1-00019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1〕60号
- 生成日期: 2021-03-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夯实财务工作基础,经3月19日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福建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处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切实执行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组织实施《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七条 分散采购,是指组织实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和福建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是指局机关各处室依法自行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局机关各处室依法自行或者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个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局机关各处室自行或者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的、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局机关各处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2家以上)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各处室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询价,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是指局机关各处室直接或者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谈判并购买的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按局机关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报福建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也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四章 采购部门及职责
第十八条 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局机关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局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并负责制定局内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局财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局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三)指导局机关各处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程序进行监督;
(四)审核、汇总、编报局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项,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
(五)负责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当局财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代表时,由局办公室会同局机关纪委共同履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是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公务车辆、办公用品、工程建设、公务接待等公共事务的采购工作,局机关其他处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所涉及到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组织抽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确定代理服务费。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项目采购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采购项目需求文本编制、解释等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采购质疑处理,在收到投诉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统计等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局财务部门;
(五)保存政府采购档案(15年以上)。
(六)其他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托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中介组织,包括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具备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属于《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法定代理机构。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经财政部门认定,有资格接受各处室委托,从事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是指依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社会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在填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应根据需求情况,将本处室计划采购的项目及资金报局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后报送福建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各处室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要求(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分别编制具体采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六条 因年度未报、漏报和预算变动、新增业务等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各处室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申请,并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审批,达到或超过福建省财政厅规定限额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预算调整报批或补报手续、或未列入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管理
列入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管理,达到金额起点以上的必须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未达到金额起点的采购项目由各处室自行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十九条 分散采购管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标准为100万元。
(二)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可以委托与局签订了政府采购代理协议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处室自行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管理
(一)未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审批权限审批后,网上超市能采购的实施网上超市采购,网上超市不能采购的按照价廉物美的原则(可采取“货比三家”等简便方式)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采购的具体规定如下:
1.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采取直接购买或简单比价的方式采购;
2.采购金额5万元至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局机关经办处室成立具体项目采购小组,原则上采取通过在局网站或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比价公告的形式,按最低价选择供应方;特殊项目经局领导批准或局务会议研究,可采取直接购买的方式采购。
[U1] (二)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含)或限额标准(含),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处室参考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拟定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审批权限审批后组织实施,可以选择网上超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标(废标)一次后,经局领导批准,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等工作,政府采购活动发起前,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除涉密采购项目),并根据需要将相关采购内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局门户网站公开。为提高工作效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涉及局主要领导审批的所有事项,授权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应从与我局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福建省财政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处室应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抽取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管留存抽选过程的现场视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未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且在金额起点和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经局领导批准,可以从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抽取评审人员,也可以从局科技委各专业委员中抽取评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在实施采购前组织的技术方案论证、可研报告等事项,经局领导批准,可以从本系统(不含本单位)相关专家库或人才库中抽取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论证。[U2]
第三十五条 经局领导批准,可以授权1-2名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谈判或询价、项目开标程序监督工作,其中1人可以各处室代表身份参加项目评标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相关评标、评审、监督等劳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委托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将相关合同在政府采购网或局门户网站公示(涉密事项除外)。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或支付资金。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合同金额超过10%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采购事项。
第七章 政府采购监督及检查
第三十九条 局财务部门、局机关纪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局政府采购实施监督检查,对局机关各处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理。单笔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事项各处室应采用要素法由向纪检监察组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金额、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及监督方式等。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信息在相关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四)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对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或个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按福建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局属各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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