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2-00064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规〔2022〕3号
- 生成日期: 2022-04-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
为推进我省广播电视节目、纪录片创新创优,规范专项资金申请、评审和使用等工作,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4月18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
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推动新时代纪录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修改稿)》等部署要求,按照《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推动福建纪录片工作高质量发展,鼓励扶持优秀纪录片创作生产和播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电视纪录片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电视纪录片发展的资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机构),均可申报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由省局宣传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省广播影视集团等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初审,汇总后向省局推荐。
第四条 鼓励扶持在纪录片繁荣发展中成绩突出的作品,发挥优秀作品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广大纪录片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福建纪录片多出精品,进一步增强纪录片的创作活力,推动形成符合新时代要求、具有中国和福建特色的纪录片发展全新格局。
第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按照“找准选题、讲好故事、拍出精品”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引导纪录片创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实现“十四五”奋斗目标,实现福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推出更多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优秀作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以下电视纪录片项目:
(一)优先扶持纪录片选题项目。围绕主题主线宣传和重要时间节点,聚焦党的二十大、乡村振兴和福文化等重要题材,聚焦福建红色、绿色、蓝色等特色文化,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优秀题材,省局每年组织征集一次纪录片选题,建立精品项目库,形成谋划一批、创作一批、播出一批、储备一批的创作生产局面,对入选省局重点选题和被总局列为重点纪录片选题的,省局将指导创作方向,跟踪创作进展,优先纳入省局组织的各类纪录片评审和资金扶持项目。
(二)扶持纪录片剧本项目。展现福建新风貌、记录福建新时代,反映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精神、力量,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体现中华民族和福建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科学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等优秀纪录片。省局于每年上半年开展纪录片(3集以上及每集30分钟以上,附样片1集)剧本评审,被评为重点的纪录片剧本,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三)扶持短纪录片项目。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重大主题宣传力度,壮大主流宣传阵地,省局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开展短纪录片(30分钟以内)征集、评选、展播,并给予优秀短纪录片适当资金扶持。
(四)对省局组织实施的重大现实、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选题纪录片创作和重点纪录片活动,以及积极参与省局组织实施的“视听福建”海外播映计划取得良好成效的福建纪录片,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五)扶持纪录片展播相关费用项目。加强纪录片成果应用,省局对所扶持的纪录片作品拥有在省广播影视集团相关频道和全省各级电视台等平台播出权。省局每年结合实际,组织纪录片展播活动,对展播标识系统制作与包装(包括片头、角标、片尾拉滚等)相关费用,列入扶持资金范围。
第七条 专家评审。省局宣传管理处会同人事处、机关纪委等从“纪录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选若干专家(单数),进行评审,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如参评项目参与人、亲属,参评项目机构工作人员等),采取回避制度。
第八条 省局宣传管理处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扶持补助项目候选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提交省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经研究决定的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年度扶持补助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宣传管理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向省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报告,最终评选结果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项目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扶优扶特、跟踪监督的原则。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资金须用于纪录片剧本创作、研讨推介、拍摄制作、播出等,确保专款专用,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确保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发挥效用。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须在一年内完成使用,并形成结项报告反馈省局宣传管理处。省局将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局宣传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闽广〔2020〕4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已失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