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4-00002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4〕17号
  • 生成日期: 2024-01-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广〔2024〕17号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 2024-01-22 15:02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更好地服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近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广电办发〔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2)),进一步明确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工作职责任务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依法提供统计数据的法定义务,同时制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细则》,每年对相关单位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按照《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 任制规定》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不断健全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统计数据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的工作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做好所辖区域、所辖单位的统计报表填报、报告编制、指标解释等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统计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指导各级填报单位认真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避免漏报、虚报和瞒报,避免产生错误数据。要强化报表数据审核,对每一项指标都要分区域、分单位认真进行同比、环比核对,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二、夯实基本单位信息基础

  各地区、各单位要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契机,着力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做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普查数据,进一步提高行业统计数据质量。要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广电办发〔2023〕334号)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广电办发〔2020〕295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中的单位树结构,进行单位基本信息更新、审核和确认。

  三、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各省局按照固定时间上报数据。各地区、各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于每年1月31日前审核、上报上一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于4月12日、7月12日、10月12日和12月12日前审核、上报本年度“广播电视统计季报”,每年12月12日前通过系统审核、上报当年“广播电视覆盖快报”。同时,应将纸质报表及报表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福建省广电局规财处。

  四、着力提升统计服务效能

  各地区、各单位要积极发挥统计信息服务作用,进一步做好数据分析和研判,把握广电行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新情况,为加强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省局参照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制定《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考评表》(详见附件1),每年对各地区、各单位统计工作予以考评。请各地区、各单位压紧压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以统计工作高质量服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1.福建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考评表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1月17日

  (联系人:规财处郑铁仁,联系电话:0591-86391323,地址:福建市台江区西二环南路128号,邮编:35000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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