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4-00033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4〕234号
- 生成日期: 2024-09-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闽侯县融媒体中心申请综合频道高标清同播的请示》(榕文旅〔2024〕2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闽侯县融媒体中心综合频道高标清同播。同播的高清频道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输,覆盖闽侯县。节目信号同时接入省局监测平台。
二、该频道同播的高清频道开播时,使用原标清频道的名称、呼号、标识,节目同播率和高清率均须达到100%。
闽侯县融媒体中心须加大投入,在节目、设备和经费等方面为电视频道高清化提供切实保障,确保高清节目播出质量和传播效果,并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在高标清同播一段时间后,适时关停标清频道;闽侯县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数字化双向化升级改造和高清机顶盒的推广安装,加强高清频道宣传推广。
你局应加强管理和指导,切实推进全市范围内高清电视从制作、播出到传输、接收等环节的一体化协调发展,全面普及高清电视,不断提升广播电视整体服务水平。要将闽侯县融媒体中心综合频道同播的高清频道纳入日常监看体系,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电视频道高清播出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播出质量,切实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此复。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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