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4-00035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4〕246号
  • 生成日期: 2024-10-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下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的通知
闽广〔2024〕246号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 2024-10-18 09:31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4〕149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实施厦门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支持事项清单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事项主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业务办理项:其他机构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职责划分

  省广播电视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下放事宜,于2024年10月20日前组织厦门局开展承接事项审批业务培训,指导厦门局更新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完善线上线下业务受理渠道,提供审批系统操作权限。厦门局应及时认领下放的审批事项,调整完善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更新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完善线上线下业务受理渠道,做好后期事项动态维护和数据汇聚共享等事宜。

  审批事项交接过程中,截止2024年10月18日,已经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向省广播电视局提交预审并通过的,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后续审批。10月19日提交预审的,由省广播电视局予以退回。10月20日开始,由厦门局正式开展该事项的审批。

  三、监管要求

  我局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指导厦门局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规范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请厦门局持续跟踪该事项的办件量变化,“减时限、减跑动、减环节、减费用”成效,助力厦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成效,企业群众办事满意度等情况,于2025年9月底汇总形成“下放事项成效评估报告”报我局备案。

  附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下放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有关要求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

  下放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有关要求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创作、生产和传播广电视听节目的重要力量,对繁荣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具有重要作用,担负着重大社会责任。厦门局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要求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的设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许可范围等,请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执行。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由厦门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厦门地区原有持证机构许可证号保持不变,新批准机构进行独立编号,为:(闽)字第*****X号。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机制,对所辖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开展常规监管。

  (二)专项检查。在重要时段、关键节点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

  (三)重点监管。将日常检查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持证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在其内容创作生产、机构许可延续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四)复核审查。结合持证节目制作机构进行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延续等契机,对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许可的准入标准、经营情况等内容进行复核。

  (五)评价考核。根据省广电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强化行业导向引领,推动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双效”统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要求

  (一)月度备案。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情况报省广电局备案。

  (二)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日常监管情况报省广电局,并同步抓好问题整改。

  (三)年度检查。针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下放事宜,省广电局将持续跟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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