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0800-2019-00008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19〕11号
  • 生成日期: 2019-01-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闽广〔2019〕11号
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时间: 2019-01-30 16:17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福建广电

网络集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关于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同意将你集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三年(2019120日至2022119日)。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2号)、《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67号)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法规规章。

二、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在《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不得利用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它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等。

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局备案;及时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如遇特殊情况,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需调整的,应提前72小时向省局备案。

四、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五、健全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送省局。

需要再次延续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局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

专此批复。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19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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