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申报福建省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项目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9-12-03 10:51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电视剧制作机构:

为积极引导我省电视剧精品的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电视剧产业,省局决定开展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项目的征集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和项目条件

(一)申报机构须在福建省注册并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申报项目须在福建省完成备案立项公示,并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申报项目是非原创剧本作品的(如改编自小说、电影等类型作品等),项目方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并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

二、扶持项目和题材方向

扶持项目限于2019年以后创作生产的电视剧项目,包括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等类别,并重点扶持以下四个方向选题:

(一)聚焦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党100周年、古田会议召开90周年、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召开5周年等党和国家重大宣传期和重要宣传节点创作的重大题材、现实题材优秀作品。

(二)挖掘阐述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坚持以明德引领时代风尚,讲述中国故事,彰显中国精神的优秀作品。

(三)反映红色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闽都文化、朱子文化、海丝文化、侨乡文化、改革开放、闽台交流等福建地域特色题材的优秀作品。

(四)阐释与福建有关的发展战略(如“海丝”核心区建设)的现实图景,多角度反映福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优秀作品。

三、申报时限和材料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在2019630日前将以下申报材料报送省局电视剧管理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联系人:卢启炬 0591-88116522)。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局将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福建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项目申请表》1;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版权证明(需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六)承诺书1份,内容包括:福建省拥有扶持项目作品的“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金鹰奖等的独家报奖权;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反广电行业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承诺;主要演员片酬占比说明;依法履行版权保护义务等。

(七)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还需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剧本创作扶持项目:应提供备案公示表1份、编剧授权书1份、拍摄资金落实证明1份、故事大纲1份、分集梗概(每集不少于1500字)1份、人物小传1份、前10集剧本5份、完整剧本1份。

拍摄制作、宣传推广扶持项目:应提供备案公示表1份、故事大纲1份、分集梗概(每集不少于1500字)5份、人物小传1份、不少于50分钟DVD样片1个。

四、项目评审及资金管理

省局将按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项目终审、网站公示等评审程序,研究确定2019年福建省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项目,并一次性下拨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扶持的单位,应遵守国家、省财经制度和《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积极配合省局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违规处理

申报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局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款项、撤销对该项目扶持以及取消该机构三年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的;

(三)弄虚作假、挪用扶持资金的;

(四)擅自将注册地址和扶持项目迁往福建以外地区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附件:福建省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项目申报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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