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难的问题,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启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第一轮工程至2005年结束。根据第一轮实施效果,2006年,党中央、国务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院决定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全部通广播电视。
第一阶段是1998年到2003年,完成了11.7万个已通电行政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第二阶段从2004年开始,完成了10万个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第三阶段是“十一五”期间,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全面加强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2006年加强全国农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作全面展开,中央财政投入资金5亿元,更新了各地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470部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对676部在播的调频广播、电视发射机给予了运行维护经费补助。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通知》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2006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各地现有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作用,通过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转播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在新时期“村村通”工作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地方各级广电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农村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不断改善和提高广大农村群众收听收看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水平和质量。
国家对 “村村通”建设优惠政策
国家已经明确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作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省、市、县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台(站)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中央政府对全国县及县级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
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明确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看收听包括中央和省级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村村通”卫星平台建设,保障“村村通”卫星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新疆、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省藏区“村村通”工程维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国家对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用电给予电价优惠政策,对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网给予一定期限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重点
2007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了《“十一五”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有两项:一是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覆盖盲村建设,要求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力争使现有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盲点的农民群众能够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第七套和本省第一套在内的8套以上电视节目,收听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和本省第一套在内的4套以上广播节目;二是加强农村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水平,使80%以上的农村人口能够用电视机、收音机直接收看收听到包括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第七套节目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在内的4套以上无线电视节目和4套以上无线广播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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