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1-11-14 20:38

  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是“十二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重点建设任务。根据《全国“十二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国家计划安排约17亿元中央补助投资,支持全国1229座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圆满完成建设任务,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对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审批、中央投资安排、工程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项目适用于纳入“十一五”农村中央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位于农村地区或者偏远城郊地区、承担直接覆盖农村任务、存在影响安全播出隐患或工作条件艰苦、有专人值守的县级以上(含县级)高山无线发射台站。重点加强机房、水电、围墙、道路、铁塔、冷暖、通风、节传、监控和防雷接地系统的建设、改造等。

  《办法》明确了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广电部门编制本省(区、市)“十二五”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重点解决各台站安全播出和运行发展中最急需、最紧迫的问题,改善基本工作条件。方案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批准。年度工程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本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办法》明确各省(区、市)广电部门是本地区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工程项目的选择、建设内容的确定、建设资金的使用等负有主要责任,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效益负总体责任。

  《办法》还对骗取中央投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挪用中央投资和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以及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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