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年度综合类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征集评选一次。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创意脚本、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等项目。
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根据相关主题宣传或应其他部门工作需要等适时组织征集和评选。
第四条
(一)优秀作品和优秀创意脚本评审标准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宣传阐释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能够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既要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冲击力强和短小精悍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故事精彩,语言鲜活,形象生动,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1.发挥播出机构、展示平台等各单位的主体功能,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注重发挥新兴媒体传播优势,拓展播出和展示平台,创新播出和展示形式,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传播机制,在行业中具有示范效应,并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积极社会影响。
2.采取有效措施,健全长效发展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创作,拓宽作品来源。
(三)优秀组织机构评审标准
根据其组织辖(属)机构参与创作、播出公益广告的情况,结合送评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综合进行评定。本地区或部门已设立“公益广告专项扶持资金”将作为优秀组织机构的入选标准。
第五条
第六条
申请优秀创意脚本和作品的扶持项目,要具有完整版权,可以有关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或个人名义申请。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优秀创意脚本扶持项目。每个一类创意脚本扶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每个二类创意脚本扶持资金不超过2万元,每个三类创意脚本扶持资金不超过1万元。
(二)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金不超过1万元。
(三)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四)优秀传播机构类扶持项目。每个一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每个二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每个三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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