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活动,是推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举办该项活动,旨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和传播的积极性,提高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影响,提升宣传效果,促进形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个主题,统筹做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
二、评审原则
(一)鼓励原创,促进发展。扶持项目覆盖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的全过程。鼓励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勇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水平;鼓励播出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扩大传播范围;鼓励管理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精心组织部署、切实加强监管、做好引导服务,促进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媒体主动落实、社会各方参与、择优进行扶持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公开择优,实事求是。扶持项目由总局统一组织部署,公开向社会各有关单位征集,吸纳相关各方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开和集体评审,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实际出发确定扶持项目最终数量。
三、项目设置
(一)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
(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
(三)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
四、评审机构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相应的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扶持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并报总局评审委员会终审。
五、评审标准
(一)优秀作品评审标准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系统宣传阐释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
2、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既要拥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冲击力强和短小精悍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故事精彩,语言鲜活,形象生动,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1、发挥播出机构、展示平台等各单位的主体功能,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结合并发挥新兴媒体传播优势,丰富播出和展示平台,创新播出和展示形式,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传播机制,在全社会引起风潮,在全行业形成示范效应,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积极社会影响。
2、采取有效措施,健全长效发展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制作,拓宽作品来源。
六、评审程序
(一)项目征集。
1、申请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必须是评审年度内创作的作品。
2、申请优秀作品扶持项目,可以以有关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或者个人名义申请。
(二)项目初审。各省级评审委员会完成本辖区内征集项目的初审工作,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统一报送总局评审委员会。各省局应按要求严格控制本辖区内每类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数量。
(三)项目终审。总局评审委员会需完成对所有通过初审项目的终审工作。终审时,评委会在认真审阅初审合格项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标准打分,并分别列入三个类别。
(四)项目公示。
七、优秀作品的使用
(一)获得专项扶持的优秀作品,由总局统一纳入“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给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免费播出。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专项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获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八、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播出和再创作等。
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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