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艺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福建文艺创作的繁荣,进一步推动福建文化强省建设,规范福建文艺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文艺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重大题材文艺创作和省文化有关部门文艺创作生产。
第三条 基金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助的宗旨是:促进文艺创作,扶持重点项目,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推动福建原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面向全社会接受全省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第七条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组织实施项目资助的评审机构,下设项目资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文艺处。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八条 基金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艺评论、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动画片)、广播剧、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领域的创作、研究、演出、出版、展览等项目。
第九条 基金在项目资助上,坚持向列入本省重大文艺创作项目库的作品倾斜、向优秀的原创作品倾斜的原则。同时,对“重中之重”的优秀项目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第十条 基金主要资助的项目是:
(一)体现时代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热情讴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知识性相统一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中华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三)体现福建文化底蕴和精神风貌,表现不同历史时期福建的名人、名家、名著的风采,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四)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能陶冶道德情操,为少年儿童所喜爱的、健康向上的优秀少儿作品和项目。
(五)有利于增强福建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六)有利于建设福建文艺人才高地,促进文艺领域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和培养、推出优秀青年文艺人才的优秀作品与扶持人才项目。
(七)列入国家重点规划或反映重大题材、重大活动的优秀作品项目;关注社会发展进程、探讨新的社会文化现象,关注福建历史文化、具有鲜明八闽文化特色和重要文化积累价值的优秀作品项目。
(八)有利于繁荣演出市场,以福建题材为主的重大题材舞台艺术精品;反映全省重大题材的戏剧新剧本排演成新的舞台作品后,每个新剧本的剧本创作及之后的二度创作项目。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业单位、文化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名家所属省级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项目资助申报表》和申报各艺术门类项目所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剧本、音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份前根据基金支持范围和文化创作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基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通知。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二)归口省级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和省文联等省级群团组织管理的省级单位和文化名家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联每年至少各申报两部以上福建题材优秀文艺作品;
(三)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项目,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宣传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各类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单位的相关咨询。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资格认定、评审(含评估)、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由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包括项目评估组)进行评审、评估,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评估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采取回避办法。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经资格认定、评审、审定批准通过后,其结果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同时抄送该项目推荐单位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福建主要有关报刊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签约拨款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须接受并与省委宣传部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并填写相关表格。双方签署协议后,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处用明显的文字表明本项目是“福建文艺发展基金资助项目”。
第七章 评估监管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须接受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的评估和监管。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并按规定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专业人员选择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已资助项目进行监管(包括绩效评估、费用审计、实地调研等),并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有权对受资助单位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资助单位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受资助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和表格,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省财政厅下达的本基金资助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办法摘自《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文艺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委宣联〔2013〕18号) 2013年5月2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