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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 2013-08-05 15:33 字号: 阅读:{{ pvCount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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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电视剧内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了《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加强电视剧内容的把关和引导,服务电视剧创作,现对《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广发〔2011〕63号)第十九条作出补充。

  第二条 电视剧中出现下列内容的,要修改、删除,问题严重的,不得发行、播出:

  (一)违背基本的历史常识,缺乏基本的历史依据,任意曲解历史,对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和游戏式表现。

  (二)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

  (三)宣扬以暴制暴,渲染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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