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电视剧内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了《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加强电视剧内容的把关和引导,服务电视剧创作,现对《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广发〔2011〕63号)第十九条作出补充。
第二条 电视剧中出现下列内容的,要修改、删除,问题严重的,不得发行、播出:
(一)违背基本的历史常识,缺乏基本的历史依据,任意曲解历史,对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和游戏式表现。
(二)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
(三)宣扬以暴制暴,渲染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