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广规〔2022〕2号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
为推进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新创优,规范专项资金申请、评审和使用等工作,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
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年度综合类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征集评选一次。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等项目。
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根据相关主题宣传或应其他部门工作需要等适时组织征集评选。
第四条
(一)优秀作品评审标准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宣传阐释党的理论和创新成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作品既要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短小精悍、冲击力强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故事精彩,语言鲜活,形象生动,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1.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发挥播出机构主体功能,积极开办公益广告专栏,不断创新传播方式,重视拓展融媒体传播,建立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传播机制,公益宣传效果好、社会影响力大。
2.采取有效措施,健全长效发展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创作,拓宽作品来源。
(三)优秀组织机构评审标准
根据其组织辖(属)机构参与创作、播出公益广告的情况,结合送评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综合进行评定。本地区或部门已设立“公益广告专项扶持资金”将作为优秀组织机构的入选标准。
第五条
第六条
申报扶持项目的作品,须具有完整自主版权,可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申请。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一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二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三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万元。
(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一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25万元,二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三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优秀传播机构类扶持项目。一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二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三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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