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进一步繁荣闽派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生产,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广播电视局制定了《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二)负责审核省广播电视局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
(四)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省广播电视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一)电视剧项目。主要扶持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介、专题研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和电视剧文艺评论,以及获奖电视剧奖励等。
(二)网络剧项目。主要扶持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拍摄制作、传播推广和网络影视剧评论等,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征集的主题网络视听作品创作等。
(三)重要活动项目。主要包括全省广播电视系统主办或承办的电视剧、网络剧和网络视听等重要活动。
(四)设施设备项目。主要补助我省拍摄制作电视剧、网络剧等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方面的相关设施维修、设备购置等。
(五)其他重点项目。其他重点电视剧网络剧项目等。
第七条
第八条
(一)电视剧项目
1.重点扶持的电视剧剧本创作100万元,一般扶持的电视剧剧本创作30万元;
2.重点扶持的电视剧拍摄制作300万元,一般扶持的电视剧拍摄制作100万元;
3.电视剧宣传推介项目30万元;
4.电视剧专题研讨项目30万元;
5.电视剧综合性采风活动25万元,单部电视剧采风活动10万元;
6.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建设30万元;
7.电视剧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等中央批准的全国性奖项,每部(含综合奖、单项奖)奖励300万元。每部电视剧获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二)网络剧项目
1.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及传播推广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2.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征集的主题网络视听作品创作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重要活动项目
根据活动规模予以相应标准资助,单个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设施设备项目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其他重点项目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视情安排,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第十条
(一)省直部门组织创作单位申报项目并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组织辖区内创作单位申报项目并出具初审推荐意见。申请材料统一寄送省广播电视局。
(二)省广播电视局对收到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作为研究确定扶持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绩效目标同期下达。
第十一条
(一)《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电视剧项目
1.申报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分集大纲或完整剧本;
2.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国家广电总局或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完整剧本;
3.申报电视剧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项目,须分别提交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详细方案;
4.申报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提交项目详细方案。
5.申报电视剧获奖奖励项目,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网络剧项目
1.申报网络剧精品孵化项目,须提交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和作品梗概、创作规划;
2.申报网络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和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材料、完整剧本;
3.申报网络剧传播推广项目,须提交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备案材料、完整成片及上线播放情况。
(四)重要活动项目
申报电视剧、网络视听等行业活动项目,须提交活动详细策划方案。
(五)设施设备项目
申报电视剧网络剧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项目,须提交申请文件、项目方案、项目预算等材料。
(六)其他重点项目
须提交重点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方案、项目预算等材料。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要问责、低效多压减、有效多安排”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广播电视局编制绩效目标,并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供稿 | 省局电视剧管理处、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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